2023年4月30日,丁某在龙华区某科技公司工作5年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因迟迟未拿到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丁某求职受到影响。2023年5月20日,丁某向龙华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龙华区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丁某投诉后,当天立案并与公司联系,告知公司应当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拒绝出具证明属于违法行为,但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公司限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劳动者及时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系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避免因延迟开具离职证明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龙华新闻记者 吴雪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