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法院按澳门利率标准对涉澳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2 01:16

借贷约定高额利息

还钱的日子到了

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

这起涉澳的民间借贷纠纷

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澳门居民出借港币遭拖欠

在澳门期间,陈某向澳门居民梁某借款港币22万元,双方通过口头约定好2个月内还清,利息为港币2万元。2个月过去后,陈某仅偿还港币4万元,并通过微信向梁某确认还欠港币20万元,之后就一直以经济周转困难等理由拖欠不还。梁某诉至横琴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横琴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为涉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那么应该怎么来判定还款本息呢?

一、确定案件的准据法

澳门居民梁某作为出借人其住所位于澳门,借贷双方出借及收款的账户均为澳门银行账户,且借出款项的币种为港币。为此,法院首先认定澳门法律与本案的民间借贷有最密切联系,案涉民间借贷关系即澳门法律中所规定的消费借贷关系应适用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

二、查明澳门法律相关规定

法官依法查明澳门法律关于借贷的规定,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则可从其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息(9.75%)的3倍,如若超过3倍则视为合同具有暴利性质,应当减少至等于3倍的上限即年利率29.25%。

三、约定利率须重新调整

鉴于梁某和陈某通过口头和微信确认两种方式约定2个月的利息为港币2万所对应的利率标准已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3倍,因此,法院重新认定该案的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标准须减少至29.25%。

据此,横琴法院对双方约定利率进行调整后结合借款的出借和偿还等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内地关于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作出了如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鉴于澳门法律与该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本案适用澳门法律作出了判决。假如适用内地的法律,则借款期限内的最高年利率标准与澳门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内地和澳门对于同一问题往往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准确适用域外法,有助于畅通规则衔接,化制度之异为制度之利,让澳门当事人得到与其在澳门同样的保护,得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刘益辛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横琴法院按澳门利率标准对涉澳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 轻触阅读原文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赞 分享 在看 写留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横琴法院按澳门利率标准对涉澳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