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2 03:41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2.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

3.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每次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前,可以按楼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业主代表。业主不愿意推选代表参加会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将第三款修改为:“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前,应当就会议拟讨论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每位代表参加代表会议和就相关事项投票所占比重为其代表业主总数参会、投票所占的比重。”

4.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删除第二款。

5.在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前增加“选聘了物业服务人管理”;将第三项修改为:“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又未直接执行管理事务的。”

6.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3人以上”;将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同意,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调解物业纠纷;实施物业管理;推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7.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对房屋已经交付入住业主和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按照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且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已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原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未入住业主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人及时核实后,双方可以按照第二款规定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8.建议在第四十条前增加一条,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9.《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3年8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