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结算是否是当然退伙的必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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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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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60

■平阴法院:退伙结算是否是当然退伙的必然条件?

孙某系某药业公司员工,2016年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某投资合伙企业,并签订《合伙协议》,2019年11月20日,孙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某药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其申请,但仍为其缴纳了2020年度部分社保费。后因孙某拒不协助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某投资合伙企业遂将孙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孙某辩称,其不认可某投资合伙企业诉称的退伙时间,其认为应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为其办理完所有手续(包括离职手续和退伙款结算)后才是退伙,届时其再配合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系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孙某离职属于合伙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办理退伙款结算并非当然退伙的前置条件,也非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综上,法院判决孙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

鲁法经验

■青岛海事法院:全国首个海事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启动

10月12日,以“向海而兴 法润自贸”为主题的首届海事(司法)创新大会在青岛自贸片区举行。会上,青岛海事法院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将以此次签约为契机,在海事诉讼保全与执行协作、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和海事业务交流三个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深入探索规则、规制、管理和前瞻性政策措施,青岛海事法院与青岛自贸片区、山东海事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贸促会等机构,共同签署“创新提升 法智护航”共建协议,加快重点领域系统集成,合力破解深化海事司法改革服务创新的营商环境难题。

本次会议上,青岛海事法院主导设立的全国首个海事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正式启动。该中心以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为路径,研究破解制约涉外审判实践中域外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增强涉外法律查明、法律援助等服务供给,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青岛海事司法实践。

■单县法院:首次适用信用修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单县某精品服装店与常熟市某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单县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常熟市某服装厂按照协议书内容将全部货款履行完毕。

常熟市某服装厂业务发展需要贷款,由于该企业有涉诉案件导致贷款审批困难,于是联系我院寻求帮助。民事审判二庭许春雷法官收到企业申请后,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汇报,我院本着全力支持企业发展的理念,综合考虑该企业还可能会面临的信用惩戒问题,决定向该企业出具《信用修复及结案证明书》,助其恢复信用,填补信用缺口,树立起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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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法院:抓早抓小抓源头 凝心聚力解民忧

“这种纠纷化解方式好,不用全部去法院立案诉讼,省下了我们老百姓的时间,也让老百姓看得清、听得明。”

近日,高青县法院收到一起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承办法官拿到起诉状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认真阅卷,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及个人对案件的敏感,发觉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个人诉讼,与他情况相似的还有400多户,涉及范围较广,需要妥善处理。了解到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带领团队前往黄河滩区拆迁地,组织镇办、村委、群众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及助理分头与镇办、群众进行了“拉家常式”的沟通,避免群众情绪上的激动。面对群众的一个个疑问,法官细致、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答,从情理与法理两个角度,站在双方的立场上释法说理。

经过法官团队多次上门沟通、做解释工作,并积极与上级财政部门联系,最终实现了分批分期解决拆迁补偿的问题,成功化解了这起案件。涉及此种情况的群体诉讼也得以在诉前解决,真正达到了“处理一案,化解一片”的社会效果。

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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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61

■威海法院:滑雪过程中意外受伤,应由谁来担责?

某日,小王和小张均到威海某游乐园滑雪,并自行购买投保极限运动保险。游玩过程中,小王的同伴小刘不慎在滑雪道中间摔倒,于是小王也在滑雪道中间停了下来并开始查看手机,期间被从滑雪道上方滑下的小张撞倒并受伤。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和威海某游乐园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

小王到威海某游乐园的滑雪场进行滑雪,属于参加游乐活动,游乐过程中因在滑雪道中间停留被小张撞倒造成损害,小张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小王在滑雪道中间停留查看手机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可减轻小张的赔偿责任。同时,威海某游乐园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虽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安全须知并在滑雪场地用喇叭循环播放不要在滑雪道中间停留的内容,但并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场地内对停留人员进行劝离和疏散,其不作为的行为也是造成小王损害的原因之一,其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小王、小张及威海某游乐园分别承担20%、60%、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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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62

■沂南法院:夫妻一方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薛某和许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1月,薛某向陈某借款1030000元,后薛某偿还借款550000元,实际尚欠陈某借款480000元。薛某向陈某出具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于2023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薛某一直未还款,陈某将薛某和许某诉至法院,请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主张薛某偿还480000元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许某虽系薛某妻子,但并未在涉案借条上签字,且借款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陈某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薛某和许某的共同生产经营,故涉案借款本息应当认定为薛某的个人债务,并非薛某和许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标题:《退伙结算是否是当然退伙的必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