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介绍 #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亲,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亲。原告小安与被告小李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订婚,订婚时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礼166000元,女方家返还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亲,支付小李家彩礼20000元,支付彝族风俗泼水费600元,泼水费是支付给来小李家帮忙的亲友、邻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举行婚礼时,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礼20000元,当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杀了一头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给小安的姐姐安甲。2021年3月5日小安和小李一起回门即回小李娘家,小李父母支付了1000元红包给小安。婚礼后没多久,小安与小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6月16日被告小李回了娘家,至此以后,小安与小李没有再共同生活过。在共同生活期间小李未怀孕。小安与小李未办理结婚登记,小李至今未到法定婚龄。小李与小安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协商返还彩礼但未果,原告小安遂诉至法院。经法庭当庭询问,小安与小李均表示不愿意再共同生活。
双方因20万元的彩礼返还协商未果,小安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206000元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小安与被告小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礼后,共同生活3个多月时间,现原告小安与被告小李均表示不愿意再共同生活,故该案的彩礼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予以返还。关于彩礼的金额问题,原告小安与被告小李婚约达成后即订婚当天,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礼166000元 ,小李家返还小安6000元,在接亲时小安支付彩礼20000元给小李家,小安举行婚礼当天小安支付20000元彩礼给小李家,彩礼共计20万元。被告抗辩扣减新娘服装费6000元,原告不同意扣减。本院认为,原告将彩礼支付给被告后,彩礼的支配使用权在被告,新娘服装费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属于举办婚礼的成本,故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扣减。关于被告抗辩扣减支付给小安姐姐安甲的3000元,因是安甲杀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亲友的情谊行为,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小安与小李回门,小李父母给付小安的1000元回门红包,属于人情往来,符合当地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属于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支持。被告抗辩举办婚宴等费用巨大,彩礼基本用于婚宴等开支,婚宴等系自主自愿行为,被告家举行婚宴等,原告家同样也举办婚宴等属于举办婚礼的成本,系自主自愿行为,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原告小安与被告小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小李未到法定婚龄。双方共同生活3个多月时间后分开,小李在共同生活期间未怀孕。现双方均表示不愿意再共同生活。对原告小安给付的206000元彩礼,扣除返还的6000元,被告实际收到的彩礼为20万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综合确定被告小李、老李、老沙共同返还原告小安彩礼13万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小李、老李、老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小安彩礼13万元;二、驳回原告小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10月11日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2021年11月1日经驻庭德古调解员刘万辉再次调解,在双方家族长的共同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10万元彩礼,案件受理费4390元被告一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本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本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让老百姓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问题1.彩礼返还案件谁是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彩礼返还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是适格的原被告,关于女方的父母是否是适格被告,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如果女方与女方的父母没有分家,彩礼是女方的父母实际收取,女方的父母也是适格的被告。如果彩礼是男方的父母给付女方的父母,男方的父母就应该是适格的原告。
问题2: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彩礼返还的范围?
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以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已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静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静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以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对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小额财物及特殊意义的金钱等则不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问题4.彩礼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二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返还比例为该款的70%以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以内;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但不足二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以内。
问题5.何为德古?
树木离不开森林,彝族离不开家支。 “德古”是对聪明、睿智、豁达、正义、公正的人的评语,在民众生活中纠纷不断,各种矛盾时有发生,当事者各说各有理,很难达成协议,这些善于调解纠纷的人,就经常被那些自认为有理的人家请去帮助调解。纠纷在“德古”的调解下得以平息,他们因此在民众心中有了一定的分量,能说会道、办事公正、具有正义感,这样的好口碑一传十、十传百,请他们的人就越来越多了。 “德古”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以一种正义的力量推动着整个彝族社会的发展。
问题5.渔门法庭在注重家庭、注重家风、注重家教方面开展工作情况?
民政部2020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加强以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兄友弟恭、长幼有序为基础的家风建设。渔门法庭认真践行司法为民,渔门法庭充分利用送达等契机,宣传报道尊老敬老、孝子贤媳的典型案例。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到群众家门口开庭,在开展巡回审判时,融合德法观念,在辨析情理时释明法理,在审判时促进家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