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虚构案件、散布谣言,肇东一男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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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22:32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肇东公安迅速出击,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

2月19日,肇东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接到指令:肇东市居民郑某在某平台中,使用“大****3”账号发布了由一些纠纷所引起的案件虚构故事情节、人物至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共计二十一条,这二十一条视频虚构了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不同的故事情节,误导了网民,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当天,红旗派出所工作人员找到郑某,经询问郑某对其在网络上发布不经核实存在不实信息误导网民的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郑某删除相关谣言视频,并对郑某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谣言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制造传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倡议

1.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2.面对偶发性事件,坚决不做谣言的“制作人”。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偶发性事件,不要在未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凭借想象,用夸张、联想等方式,通过网络编辑散发信息。

3.面对未证实的信息,坚决不做谣言的“编辑器”。在微信组群、朋友圈或其他网络媒体上,看到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不要自认了解情况,先入为主,根据自己的片面了解或道听途说,进行二次编辑和转发。

4.面对互联网流言,坚决不做谣言的“快递员”。谣言的扩大在于转发。发现已被证实的谣言或疑似谣言,任何人都不得继续转发,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对身边出现的谣言,要积极劝解,距离生活较远的,做到不评论,不转发,不给谣言留下任何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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