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充钱买课后不想去了,要求退费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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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23:37

为坚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化中院开设“小案大道理”普法小课堂,选取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热点紧密相连的小案,通过法官更精准、更接地气的解读,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传递司法正能量。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扰:在教育机构购买了舞蹈课/健身课/游泳课/书法课等等,预存几千元课时费,上了几节后因为兴趣下降/不认可课堂质量/教育机构迁址等诸多原因不想去了,作为消费者自然是想要求退费的,但很常见的,很多商家会不同意退费,并给出更换教师/更换学习项目/赠送课时等协商条件。

有些人认为,主观原因不能成为退费的理由,也有些人认为,预存未消费就是可以退款的。

那么,充钱买课后不想去了,要求退费到底合不合理?近日通化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让我们跟随主审法官的视角看一看,预存消费到底能不能退。

案件回顾

祝某希望儿子杨某能够通过学习跆拳道,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于是在一家跆拳道的教学机构一次性支付了90节课时的费用共计3799元,为儿子报了班。跆拳道馆回赠了一套搏击服作为预付学费的福利。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祝某预期的那样顺利。杨某仅上了三节课,祝某便发现,这三节课是由三位不同的老师教授。这让祝某心生疑虑,她认为跆拳道馆对杨某的教学并没有尽职尽责。于是,祝某向跆拳道馆提出了退费的要求,希望能够退还剩余的课时费。

双方多次沟通,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祝某为了维护儿子的权益,决定以杨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跆拳道馆返还课时费3500元。

一审法院传票合法传唤后,跆拳道馆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跆拳道馆在入会协议中所约定的“本会馆会员卡以及私课已经售出概不退卡”是跆拳道馆作出的格式条款,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与公平交易原则相悖。而杨某对于已经学习过的课节和搏击服,愿意扣除相应的费用,仅要求返还剩余的课节费,这是合理合法的。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某跆拳道馆对一审判决并不服气,他们提起上诉,坚称可以为杨某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学员会员卡到期为止。但祝某对此表示拒绝,她不愿意让儿子继续在这里学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祝某与某跆拳道馆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为杨某指定具体的私教教练。而在起诉之前,祝某曾向相关部门投诉,导致双方产生了新的矛盾。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指出跆拳道馆在《入会协议书须知》中所涉及的“本会馆会员卡以及私课已经售出概不退卡”这一条款,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同时,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私教教练,祝某主张跆拳道馆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并不充分。

考虑到祝某已经明确表示杨某不再继续学习跆拳道,不能强制杨某继续学习。因此,法院认为可以依法终止协议的履行。同时,法院还综合考虑了协议价款、服务期限以及跆拳道馆应付成本、可得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认为跆拳道馆应适当返还课时费。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某跆拳道馆同意返还部分课时费,并即时履行完毕。同时,跆拳道馆也撤回了上诉,杨某也撤回了一审的起诉。这场关于退不退费的纠纷,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心语

在这个看似简单的退费纠纷中,实际上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原则等多个法律问题。通过本案的审理,我想向大家传递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容忽视。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其权益的保障是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本案中,某跆拳道馆在入会协议中设置的“概不退卡”条款,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其次,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需慎重。格式条款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也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和权益失衡。在本案中,“概不退卡”条款即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作为法官,在审查此类条款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合理性、公平性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避免单方面维护商家利益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原则至关重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法律所倡导的重要原则。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作为消费者,祝某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质疑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作为商家,某跆拳道馆在纠纷发生后也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和诚意。最终,双方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达成和解,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诚信原则的践行。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 字:民三庭 李亚楠

编 辑:孙婧茹

初 审:赖禹彤

复 核:贾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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