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方搜证与索赔 货物发生损失后,收货人首先应核对相关单证,证实该受损货物确是保险单项下的货物,然后在提货前对货物受损情况进行搜证,为以后的索赔取得第一手资料,并获得有关责任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如船长或大副签字的“理货记录”或“溢短证明”,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检验,若有其他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法定或商业检验机构获得其他货损证明。在取得相关证明后,被保险人应积极与责任方联系,要求责任方赔偿,并保留所有交涉文件,以各日后向保险人索赔并便于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检验代理人对货物检验时,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索赔信息和有关资料,以确定损失是否为保险人承保内的损失。实践中,代理人会邀请有关责任方或承运人进行联合检验,由多方共同出具联合检验报告,以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在确定损失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后,被保险人应提供各种单证向保险人或理赔代理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