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丨崔道远:民事法官如何释法公开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11 02:08

法官办案,并非大、小前提之间的简单穿梭,而是综合运用各种能力的复杂过程。办案能力,并非一朝一夕练就,而需时时刻刻精进;不能仅靠“算法”“技法”提升,而需运用“心法”“打通任督二脉”。本期“论坛”栏目,将为您带来优秀法官的办案方法、经验和心得,愿大家在此有所感,有所悟,有所获。

崔道远

密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1

作者介绍

崔道远,密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硕士研究生,四级高级法官,北京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和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曾获荣誉、表彰70余次。独立编写《手持利剑 守护天平——在执行的道路上思索与前行》《执行工作实务问答》《尊重事实 追寻逻辑——在审判的道路上探索与提升》,其理论成果对推动执行实践疑难突破、执行机制运行、民事审判法学方法论具有一定影响。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同样不得拒绝释法。从“释法”缺位的视角看,作为一名司法者,我们对法律解释功能的理解应当更多的停留在审判需要的应用层面和表达层面上,以从根本上改变“人不识法”“法不理人”的司法现状。从“释法”错位的视角看,要限制法官无节制的自由裁量权须有一个精致的过程和适当的表达方式;除此之外,要抵制恣意和专断必须要有克制性的思维方式,正如德沃金所言“即使一个法官在做出裁量时可以突破规则的限制,但至少也要受到原则的管辖”。

“释法路径”的

程式化设定

(一)公开大前提。将本案予以援引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抗辩权规范)进行公开。其一,法律规范是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援引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奠定基础;其二,确定大前提既为法律解释提供解读对象,又为法律分析界定基本框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有构成要件而无法律效果之条文,在适用时必须找出具有法律效果之条文一并适用;如果只有法律效果而无构成要件之法律条文,必须找出具有构成要件之条文一并适用。

(二)公开大前提的确定过程。诉讼双方对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裁量的依据和判断的理由。其一,公开当事人所找到的法,凸显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参与法律发现的过程;其二,司法公开和司法公信的要求下,对诉讼各方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予以回应并说明理由;其三,论证为什么选择此法律规范而不是其他法律规范用来解决争议。

(三)公开大前提中相关概念的解析。任何有可能产生疑义、造成歧义或引发争议的概念,均应列入法律解释之行列。尤其在双方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无争议时,特别要对法律效果的内容和范围予以明确。其一,“法律定义即属于这种需要将其引入待适用之构成要素系统的附属性规定”①,故凡概念性法律规范或定义性法律规范应引尽引。其二,如果没有此类规范,法官应适当运用相关方法进行解释。将其单列为一个环节原因在于:一是用法律规范来解释法律规范(诠释学上的循环),这也是体系解释的充分印证,因为对法的解释标准来源于法本身,以这种方式进行法律解释更加促成法的精确化适用;二是法条是建立在系列法律概念之上,当事人可能对法条没有异议,而对相关概念有争议,为了厘清相关概念法官理应回应。

(四)公开大前提的构成要件解析。从法律逻辑学出发,大前提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种复合结构,结构一M1+M2+M3……=P或结构二M1,M2或M3……=P,此步骤要求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全方位解读。其一,确保法律规范意义的尽可能地具体化,将法律构成要件清晰的展现给当事人;其二,便于当事人自行对照分析能否达成寻求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判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

(五)公开大小前提的勾连。将法律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一一细致比对,确认大、小前提是否匹配。比对过程需要分析构成要件,使它面向案件事实具体化,也需要分析案件事实,使它面向构成要件类型化。这项作业可能需要反复进行多次,直到系争事实可以同构成要件进行充分比较时,也就足以做出判断,构成要件对系争事实是否有意义。②其一,向当事人展示“符合法律规定”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而非主观意志的强加。其二,目光往返审视就是法律逻辑和价值判断结合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根据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与法律事实进行比对,形成法律效果则水到渠成。

(六)公开法律解释的论证。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的论证,不在于证明真理的存在,而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妥当和正确性。③本步骤意在通过多层次思维和多视角考察验证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值得强调的是,目的解释相较于文义、历史、体系解释具有更多的自由空间,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主观和恣意的风险,此时必须强化论证密度以提升可供检验性。其一,基于当事人已经对法律规范提出的疑虑,且以此为平台进行反思、论证和辨析。其二,阐明法律规范为什么被这样解释或被怎么实施,以证明其对法律的适用是有效的。

上述6个步骤与逻辑三段论的演化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一)和(二)旨在固定大前提,确定应当适用“M→P”的法律规范,这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但找法和选择的过程本身亦是法律解释的一个非常艰巨的过程;(三)和(四)旨在需要对M(少数情况需要对P)进行详细阐明;(五)和(六)旨在论证法律适用的理由(S=M)。

“释法方法”的

规范式表达

(一)法律解释的表达术语。具体裁判文书并不会清晰的指明运用哪种解释方法或考虑哪些因素、标准,“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表述,说明作者没有厘清思路,无法实现裁判目的。”④一方面为避免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达方式各异,另一方面又能精准再现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历程,有必要将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在文字表述上予以统一,其模式化语言示范如下。

文义解释:XX规定的文义或涵义为……

体系解释:根据XX规定在XX法中的体系地位,应将其解释为……

扩张解释:XX规定的文义或涵义为……,依此进行扩张可理解为……

限缩解释:XX规定的文义或涵义为……,依此予以限缩可理解为……

当然解释:依据XX规定XX情况如此,何况XX情况,举重以明轻或举轻以明重,该情况亦应如此。

历史解释:依据立法理由或草案说明,应将其解释为……

目的解释:XX规定旨在保护……

比较法解释:针对XX问题,XX国民法规定……

社会学解释:依照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念……,XX规定应当解释为……

(二)释法方法的适用顺序。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但除了文义解释是明显忠诚于法律文本外,其他的各种解释方法和解释结果都或多或少必然捎带有法官的主观意志。既然法官具有如此广袤的解释空间,我们有必要设置一定的客观规则来促使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运行。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并没有形成关于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顺序。事实上究竟存不存在这样的一种客观标准,仍是一个疑问。

基于既有研究,从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来看,首先,文义解释是起点;其次,进行论理解释,其中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不存在明显的先后顺序,但目的解释具有验证作用;最后,可运用比较法解释或这社会学解释方法。

(三)释法公开的言语风格。释法说理应当使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求繁简得当,丰富修辞论证。裁判文书作为法官解说法律的载体,应当将理性的外行人作为预设读者,尽量使用浅显朴实的语言,不得滥用专业术语和浮夸文字。语言风格应偏向务实,不能“端”着,也不能“装”着。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志是,任何一个理性的法律外行人都能读懂。⑤此时要着重考虑当事人能否理解其涵义,我们不会期待当事人在阅读判决书时手边还要备着一本厚厚的字典或词典。

“释法思维”的

克制性姿态

法律解释应当秉持一种“克制性”姿态,要尽量克制自己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的偏激心态,让人们在阅读“本院认为”这一部分时确定看到的是“法律”的面目而不是“法官”的面目,尽管这个面目是由法官导演而来。这种“克制性”至少体现在以下:

(一)杜绝法律思维软化。当法律的价值和规范系统与道德的价值和控制系统并行时,不可避免会产生价值判断的分歧,但是在法律解释时应禁止进行交叉式、多线性的逻辑推演去平衡价值,以防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维的松懈。即使针对已经法律化的道德原则如诚实信用、社会功德、绿色环保,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也要注意保持谨慎的姿态,不能随意对其扩张解释,防止让当事人承受法定义务之外的道德命令,将有违法律之本意。笔者认为,应谨防两种“遁入”,其一适法的遁入,不穷尽具体法律规范,径以原则条款作为待适用规范;其二释法的遁入,法律解释时不穷尽解释适用的论证,径以原则条款为依据。

(二)防止同法不同“释”。在司法过程中,存在一种特别重要的理性考量模式是同等对待原则,该原则要求对实质上相同的事务进行同等评价,对不同质的事务予以不同评价。这一概念建构有两个前提,一是以发现被比较的事实状况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为开端,然后评价此种不同之处是否构成不同等对待的正当理由;二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或规范要件的解构具有一致性。笔者认为,若法律解释不一致,则失去了评判的根基,事实之异同变得不再重要。目前可以用来比较的对象为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和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之法律解释,实务中法官亦多将之奉为圭臬。一方面通过对比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亦可减少思考论证的负担,促进法律解释适用的安定并在总体上趋于一致,防止同法不同“释”进而同案不同判。

(三)严禁变释法为造法。法律解释的限制在于可能之语义的界限,如果超越这一界限,则不再称之为法律解释,而只能借助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的续造来解决和完成。语义空间的界限应当以法律共同体的语言习惯为标准,除非法律中另有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法律解释的边界就是要在语义空间之内,选择对适用该法律词语的法律规范而言最恰当地赋予该法律词语的涵义,应当谨遵法律解释的三个层次,不得僭越,更值得警惕的是不能超越法律而进行造法,避免法治国沦落为司法国。

(四)注重正义结果导向。法律解释是一个论辩性的抉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考量到各种不同的相互竞合的目的,还要考量到各种不同的相互竞合的利益,最终达成一个认为是公正的妥协,并且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各项解释可能性之间的选择应以这样的考虑为旨归,即不同的解释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而不同的结果中依据何种解释会得出更加合乎正义之结果应予以有限考虑。笔者认为,假若正义标准付之阙如则会满盘皆输。可凭借此原则对释法的结果进行验证,切勿随意选择一种解释方法,应以公正为考量对各种解释方法做出通盘检讨。

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相互依存,法律的适用离不开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官值得一生为之努力的操守训练。法官与法律的关系犹如钢琴家与作曲家,法官有诠释作品的空间,但不得伪造。如何将静态的、凝固的法律条文灵活适用到纷繁的、动态的个案中是对法官的重大考验,法官需要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寻求最妥当的裁判结果,唯有正确的释法路径、释法方法、释法思维并籍以规范、朴实的表述才能帮助法官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下确保法律条文获得最恰当、准确的运用。

①【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3页。

②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第51页。

③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2022年重排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50页。

④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编:《法官裁判文书写作指南》,何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1月第1版,第3页。

⑤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编:《法官裁判文书写作指南》,何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1月第1版,第14页。

编辑丨高嵩

审核丨蒋博东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密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论坛丨崔道远:民事法官如何释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