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对高某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高某在河间市市区开办一所托管中心。2021年4月26日下午,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河间市某小学接学生回托管中心,行驶至河间市武垣大街与曙光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客16人。河间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这里的“校车”,是指学校或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专门的校车经营单位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适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旅客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具备相关经营或驾驶资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实际从事了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并且严重超员,就可以构成本罪。本案中,高某驾驶的额定载客为8座以上的汽车,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说明他实际从事了校车业务。因此,其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具备相关经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不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其驾驶额定载客8人的汽车,载客16人,超载已达100%,故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
当前社会,校外学生托管机构呈增多趋势。这些机构,大多没有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有的机构为了吸引更多学生,招揽更多客源,将不符合校车规定要求的私家车改装后,做为“黑校车”用于接送托管的学生,实践中有的人员,为了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任意超员、超速,发生了大量触目惊心的事故。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危害性很大。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质量,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超速行驶会降低驾驶人的判断能力,使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延长。这两种做法,都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青少年正是花蕾般的年纪,也是最脆弱最需要呵护的阶段,家长切勿贪图便宜、便利,让孩子搭乘“黑校车”上下学,别让事故来提醒你孩子安全乘车的重要性!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黑校车”超载,驾驶员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