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王中正 通讯员李潇)车辆追尾,飞来横祸,当私家车辆与营运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运业公司、私家车主,谁为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买单?
据了解,1月14日,李某驾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车辆追尾前方某运业公司所属大型客运车,造成客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李某驾驶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当日,客运车辆送至修理厂定损维修。因客运车辆停运期间对某运业公司产生一定经济损失,事故双方对损失由谁赔偿及赔偿数额产生纠纷,某运业公司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中,运业公司认为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李某与保险公司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李某投保时该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认定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业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投保人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责任,故该客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赔偿某运业公司营运损失共计6000元,李某当庭支付款项,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