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这钱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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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3 10:51

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今天,监狱公职律师通过案例为大家解析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的情与法。

案例

2017年,老冯为儿子小冯儿媳小王出资196.2万元购买住房一套。2019年小两口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前述房产。老冯提出当时拿给他们买房的钱是借款,要求返还,并提供了小冯签署的借据。但小王认为买房的钱是老冯赠与儿子儿媳的,借据是他们父子俩串通后补的。于是老冯诉至法院,要求小冯、小王二人偿还借款。

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均认同赠与的说法,若老冯主张转款是借款,还应提供表示儿子儿媳借款合意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了老冯的诉讼请求。

老冯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经再审,剧情发生反转。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借款时没有签借款手续,符合情理。老冯提交的“借据”虽系事后补签,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小冯作为借款人之一,借款当时与小王是夫妻关系,其在“借据”上签字,并没有违背事实,且用该借款购买的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认为小王主张的赠与不能成立,认同老冯转款属于“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2021年11月18日,判决小冯、小王偿还老冯案涉款项。

公职律师析理释法

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帮助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是赠与还是借款呢?正如本案例中再审判决推翻了一二审判决一样,司法界和法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论也是很激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案例中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认为,借款应有借款合意(如借据等)并加上资金交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些法院依据以上规定,再加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这是基本常识”等理由,认为父母主张是借款就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光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款的“合意”,再加上一些父母经常给子女转账解决其资金困难等类似情况,判决父母给其子女拿钱买房是赠与,不支持其借款主张,是符合情理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原告不需要提供借条,只要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能够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除非对方能够提出有效的反驳证据。基于这个规定,加上“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的公序良俗等理由,一些法院判决父母给子女买房的钱为借款,要求子女偿还,也是符合情理的。

从以上两种矛盾对立的判决中,我们看到对该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反映。当然,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节,法官综合全案依法进行判决,不能随意就说哪一个判决错误。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赠与。这就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裁判依据。

因此,本案若发生在2020年民法典施行之后,就没有剧情反转了,只能算着“白送”。

公职律师建议

对于父母:在拿钱帮子女小两口购房时,就必须想清楚,是赠与或者是附条件的赠与呢,还是仅借给他们使用,并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不准备“白送”,就应当由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三方签订协议,共同对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事后产生纠纷,平添更多的不愉快。

对于子女及其子女配偶:在接受父母出钱帮助购房时,也要有正确的心理预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是“白送”,最好结合父母的经济能力,整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与父母商量清楚。父母有能力又有意愿赠与的,应当表示感恩,努力工作,好好生活,孝敬父母,用行动回报父母的关心关爱。否则,最好签订协议,明确性质,定出计划,通过小两口的努力工作,攒够相应资金,偿还父母的借款。

结语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钱买房这种涉及大额资金的事,事前讲清,明确资金性质,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葛与怨恨,也更有利于家庭的和美、社会的和谐。

相关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对应条款)

第657条(合同法第185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67条 (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条(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1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9条 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五、《民事诉讼法》

第67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