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丨工程违法分包,提供劳务者受伤由谁赔偿?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14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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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7月,某劳务公司承包某工程,并将木工部分的工作分包给何某,何某另雇用了董某施工。

一日,董某在装卸木头时看到吊车将木头吊起后发生倾倒。为躲避倾倒的木头,董某跳车,致使右踝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董某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住院花费8000元。

2023年11月,董某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劳务公司及何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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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及结果

审理过程中,被告该劳务公司辩称,原告董某受被告何某雇用,该劳务公司与董某之间并无劳务关系,且对董某受伤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辩称,案涉工程是该劳务公司分包的,该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何某雇用董某从事木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何某有确保董某人身安全的义务,并应当为董某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及条件。因其未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导致木头发生倾倒,致使董某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发现木头有倾倒危险时选择跳车,这是他在紧急情况下的避险行为。该行为符合常理,故董某对此次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劳务公司作为劳务的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何某,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该劳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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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本案中,该劳务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何某。因此,对于董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实施工程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施工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注重宣传,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讲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施工的危害后果,营造依法诚信施工的良好氛围。

(赵慧敏)

原标题:《每周说法丨工程违法分包,提供劳务者受伤由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