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城秀法丨离婚时居住权未登记致设立未成 ,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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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00:12

离婚时为保障合法权益约定居住权,但一方不配合登记使另一方实现权益困难重重。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了解。

回溯案情

雷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长子不满6周岁,次女不满5周岁。双方于2022年6月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长子抚养权归宋某,次女抚养权归雷某,但离婚后两子女均由雷某负责照管到18周岁。婚前由宋某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于宋某名下的商品房属男方婚前财产,离婚后雷某可在该房屋内居住,直到两子女18周岁为止。双方离婚后,宋某不履行离婚协议,拒不配合雷某办理居住权登记,雷某于2022年9月20日诉至秀山法院,请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宋某于2022年9月26日将该房屋转移登记为宋某父亲单独所有,且转移时未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法院认为雷某尚未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且办理居住权登记客观不能,判决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后雷某以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设立居住权的约定未实现为由,起诉要求宋某支付租房居住损失26万元。

裁判结果

秀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与宋某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但该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客观上已经实现不能,雷某为保障自己及两个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有权要求宋某支付其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并结合同地段房屋租金及子女年龄,判决宋某赔偿雷某房屋租金损失12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何谓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十分关键,它保障了雷某及其子女在离婚后的居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雷某因居住权未依法向登记机构登记,未能设立居住权,但约定的离婚协议有效,雷某仍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宋某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温馨提醒大家:居住权的设立为住有所居提供法律保障,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设立居住权,除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充分考虑居住权实现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本案居住权未设立,但根据离婚协议以过错程度确定房屋租金赔偿责任,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又从公平公正角度依法裁判,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安稳成长环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供稿:傅红

原标题:《边城秀法丨离婚时居住权未登记致设立未成 ,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