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夜间骑行不慎入“坑”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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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8:24

夜间骑行,由于光线昏暗,人眼的观察范围和清晰程度会受到很大影响,稍有不慎可能就会造成不可预测的结果。近日,麻城法院宋埠法庭审结一起因夜骑摔伤的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是骑行爱好者,某天夜间在路上骑行,不慎摔倒在路边的坑中,当场昏迷,所幸被一位路人发现并帮其报警,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数天,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遂将马路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二十余万元。李某起诉后,施工单位辩称案涉路段已经投保了建设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庭上,双方就责任大小及分摊发生争议,原告李某认为案涉路段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认为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其伤势也主要为颅脑损伤,原告自身未能尽到对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且案涉路段已在施工前通过公告的方式提示绕行,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图片,施工单位存在重大过失,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由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责任,由原告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十七余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在案涉路段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李某深夜骑行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保险公司主张存在免责的情形,但未举证证明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亦未对“重大过失”进行明确的界定,故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案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道路施工随处可见,为了更好的保障施工安全、道路安全和通行安全,一方面,作为施工方,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另一方面,作为道路上的通行者,在通行过程中,要遵规守纪,佩戴安全头盔,夜间行车,切记减速慢行,注意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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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夏雪华

核稿:王思淼

采写:陈佳慧、王雅婷

编辑:大别山文化产业发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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