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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法 · 法典实施倒计时


本期主讲:陈娟娟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法官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官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的会使用一些格式合同,小到银行开户办卡大到买房购车,因签订合同时,双方地位不平等,如果自身权利被这些形形色色的格式合同侵害,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民法典》第497条给了我们答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都一律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些情形都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严重的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因而都是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只要出现一种情形,格式条款就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将导致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属于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

文图丨 陈娟娟
排版丨 陈 辉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李长源

砺石成沙 法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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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学“典”法丨沙法要闻】第二十六讲 无效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