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转移风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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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1 18:46

以第三方给付为条件

近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背靠背”条款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依法确认涉案合同条款无效,判决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被拖欠的工程款项及相应利息。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深圳某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与朱某签订《项目电气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朱某负责电气安装工程,装饰公司在收到第三方某汽车销售公司(下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再向朱某支付。

朱某依约完成电气安装工程后,装饰公司一直以汽车销售公司未向其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朱某支付相应阶段的工程款。

朱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装饰公司支付未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江海法院一审判决装饰公司向朱某支付工程款82739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本质上是在交易中处于较为强势的一方将其交易风险转嫁给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合作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无法与大型企业抗衡。且中小企业通常也无法获得大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导致约定的期限遥遥无期,对风险无法把控,不符合交易风险合理负担原则,对中小企业明显有失公允。

本案中,总包方(即装饰公司)通过“背靠背”条款将业主方的付款风险转嫁给分包方(即朱某),导致朱某承担全部的付款风险,不符合交易风险合理负担原则,明显有失公允,该类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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