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因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赝品泛滥,知假拍假情况屡见不鲜,《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成为众矢之的.基于对该条款的透彻解读,文章认为此条款内容当属客观,之所以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只因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相对于彻底废除条款的建议,进一步明确拍卖人的法定义务,细化条款的适用前提和条件,从程序上保障该条款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的实现,是更为可行的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