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喷子”一时爽,毁誉赔偿悔断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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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2 08:01

网友“喷”明星,什么情况属“越界”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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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孔某某系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被告谌某某为微博用户。2022年12月29日,被告在新浪微博平台上连续公开发布6条微博,对原告进行嘲讽、辱骂。原告以被告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及维权费用40000元。

02

法院审理

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孔某某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享有公众关注及相关利益,其对他人的负面评价具有一定容忍义务,以确保公众的言论自由。但被告谌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对原告发表侮辱、谩骂性言论,超出公众在网络平台公开表达意见的正常范围,贬损了原告的人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谌某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合计30000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4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作为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其相较一般公民,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受到的社会关注度也相应更多,公众人物也相应要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故而普通大众对公众人物进行一般性批评指摘,属于公众人物可容忍的范畴;但如果是以侮辱、诽谤的方式进行恶意中伤、侮辱谩骂,且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恶劣影响,则可能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犯,势必会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风险。

原标题:《网络“喷子”一时爽,毁誉赔偿悔断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