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自首、立功、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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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3 20:21

坦白、自首、立功、累犯

1、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对于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视坦白程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坦白有如下特征: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通过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动到案;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被发觉、怀疑的罪行进行供述;三是如实供认。

2、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要件: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以下几种也都属于自动投案:

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B、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C、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D、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E、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F、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G、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A、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B、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C、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视为自首的情形: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立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注: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一般累犯及其构成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前罪与后罪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B、前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C、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是特别累犯,即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构成特别累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B、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C、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对累犯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