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案的法理、税理详细解读
2018-12-08 09:53
一、逃税案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事实
今年6月初,群众小崔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在偷逃税涉及的1.413亿元中,范冰冰采用拆分合同方式偷逃税730万元,此外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偷逃税1.34亿元。后面的1.34亿元税款是采取何种方式偷逃的,事实细节并未公布。但这里需要注意另一个调查结果,即范冰冰的经纪人有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结合特别巨大的偷逃税款金额,范冰冰的企业完全可能通过大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做假,通过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者少列收入的方式,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附:涉嫌偷税漏税明星不完全盘点
1、毛阿敏偷税漏税近4万元
1989年,年仅26岁的毛阿敏在黑龙江表演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媒体报道后,导致全国公愤,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据悉,当时的罚款总额高达60多万。而5年后,毛阿敏再次堕入税案风云,依据新华社当时的通稿,毛阿敏因偷税,需补缴的税款为27万。
2、刘晓庆因偷税入狱
1996年刘晓庆成立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接了不少单子,但为了多赚一点,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此在2000年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进行刑事拘留,经法院审判在铁窗内待了422天。
3、林志玲补税140万
2016年,据台湾媒体报道,林志玲6年前被台湾税务局要求补税,并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林志玲因为漏报3年薪资收入,被要求补税与罚款819万余元台币,随后,林志玲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抗税失败,虽然罚135万余元台币撤销,但还是得补缴684万余台币(约合140万人民币)税金。
二、税务处理
(一)对范某税务处罚情况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罚款共计约8.8亿元。
(二)此案涉嫌犯罪情况
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据此,牟某广等人并不是因范冰冰及其相关公司偷逃税款被公安机关以逃税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由于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税款追缴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
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10月3日,范冰冰在微博上发布道歉信,称“对税务机关调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系列处罚决定,完全接受。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10月7日,范冰冰已全部缴清罚款。
(四)相关人员处罚消息
新华社10月8日消息,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1、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整改;
2、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局长丁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李青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钟小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5、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副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副局长沈治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对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干部许崇金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按规定给予了相应处理。
(五)相关法律法规
(1)税务行政处罚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逃税罪刑事立案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事立案标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社会舆论情况
(一)媒体报道
10月3日,范冰冰偷逃税案件的结果公布,引发媒体关注。32%的媒体报道聚焦范冰冰偷逃税事件的最新进展,“央视网”报道《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文称: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同时,“中国新闻网”“中证网”“新浪网”等都对此事进行报道,除了调查结果,也公布了范冰冰因偷漏税被罚8.83亿元的处罚决定及其被问责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4%的媒体报道解读为何对范冰冰只罚不判,“新华社”《中国日报》《法制日报》等分别发表题为《范冰冰案教育警示文艺影视从业者遵纪守法》《为什么空姐代购逃税被判刑,范冰冰却只用交罚款?》《法制日报详解范冰冰偷逃税问题中法律热点:只有讲明白,法律才会避免误解得到支持》的报道,此类报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条例,从专业角度解读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17%的媒体报道关注国税总局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法制网”“经济观察网”、《新京报》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明确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过程中,对发现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13%的媒体报道评论影视行业偷逃税乱象,“浙江在线”发文称,影视行业资本乱象早已是冰冻三尺寒,并衍生出一条条牢固的利益链。无论是通过资本市场圈钱也好,还是通过拍电影洗钱也罢,这些乱象危害的都是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利益……涤荡影视圈乱象,唯有国家机器方能担此重任,长远来看,公权部门的担当和作为是根本。
9%的媒体报道刊登范冰冰微博致歉信,“央视新闻”“海外网”“搜狐网”等相继发表范冰冰致歉信全文,信中表示,对税务机关调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系列处罚决定,完全接受。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其他媒体报道占5%,主要为“范冰冰的致歉信成中学生改错题”“外媒关注范冰冰偷逃税被罚8.83亿”“发表崔永元长文”“霍尔果斯大量影视公司注销”等。
(二)网民舆情
范冰冰“逃税门”事件,从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伊始到公布对范冰冰处罚决定,都引发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30%的网民言论热议范冰冰被罚8.83亿元,相继出现了“范冰冰偷逃税8亿”“八个亿是什么概念”等微博话题。部分网民支持这一处罚决定,认为明星是公众人物,更应该依法纳税。法网恢恢,做错了就应该罚。另外,也有不少网民对于罚款数额之多表示震惊,微博用户@小螺号滴滴地吹__发表博文称,一辈子活100岁,年薪20万,9个亿需要赚45辈子,45辈子就是4500岁,也就是说你要从三皇五帝时期开始赚到现在。
23%的网民观点质疑范冰冰未被处以刑事处罚。网民言论集中在将范冰冰逃税事件与相似案件的处罚进行对比,如刘晓庆逃税196万被判两年、空姐代购逃税113万被判3年等。其中不少网民对国内法律中涉及偷逃税如何界定及判罚的标准表示疑惑。此外,部分网民认为,如果只罚款不判刑,大家依然会偷税漏税。抓住就退回去,抓不住就是自己的。
19%的网民言论吐槽范冰冰致歉信,一方面是针对范冰冰的文笔,另一方面也是对其公关文案团队的水平表示怀疑。另外,部分院校教师把范冰冰致歉信作为课堂范例进行改错一事,更是引发网民对于致歉信的吐槽。有网民列举出老师所提及的语病10多处,诸如“《大轰炸》”和“其他一些合同”的词性不同,不应该并列;“经历”与“痛苦”“煎熬”不匹配,应该改为“体会”等。
12%的网民言论关注崔永元后续行动。微博大V@沸点观察发表题为“范冰冰道歉后,崔永元首发长文:不能退”的博文。不少网民对此进行评论转发,并表示支持崔永元继续揭露娱乐圈的“范冰冰们”,但也对其人身安全表示担忧。也有部分网民认为崔永元的力量有限,对于明星的偷逃税问题,政府部门应该主动承担责任,有所作为。
9%的网民观点集中在批评明星的天价片酬。微信公众号“侠客岛”发文称,明星偷税漏税的罪魁祸首是大牌明星的天价片酬。据轰动一时的《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中国收入最高的10位明星的合计年收入已超过22亿元人民币,100位名人一年的总收入更是高达70多亿。正是由于涉及到天价片酬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不同形式、样貌的“阴阳合同”才轮番出现。有网民认为应该向日韩的娱乐产业学习经验,完善国内的明星化造星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明星天价片酬的出现。
此外,还有7%的网民言论主要为“支持问责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绝观看电影《大轰炸》”“与范冰冰相关的八卦周边”“国外名人偷逃税判罚的案例”等。
四、税收专家各家观点评论
(一)偷税罪如何成了逃税罪?
轰动一时的范冰冰偷逃税款事件,以江苏省税务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初落帷幕。而刘晓庆因税被捕,范冰冰却免除刑事责任,也很快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
1979年的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第121条简单地规定了偷税罪,对偷税的概念、行为方式未做任何描述性规定,并将偷税与抗税规定在一个条文内。
1992年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分设两个条文规定“偷税罪”与“抗税罪”,同时统一了偷税的概念,详细列举了偷税的行为方式,界分了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明确了以“数额+比例”与“偷税次数”两种计算方式作为偷税入罪的标准,规定多次逃避缴纳税收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
1997年刑法对“偷税罪”进行修正,罪状方面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修改了“数额+比例”的入罪标准。法定刑方面完善了原先罚金刑没有下限的规定。
到了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罪名上,“偷税罪”更改为“逃税罪”。罪状上,对行为方式进行概括规定;入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定取代具体数额的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追责方式上,增加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法定刑上,将倍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
对于为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黄太云教授曾对该条文的立法背景进行系统地解读。
据黄太云介绍,1997年刑法第201条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其中一个条件,尤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一个必备条件?纳税人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
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公安的案件过多,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检察机关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各地基本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掌握,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3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档。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应否定罪、如何处罚?
4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将企业老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
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称为“逃税”,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黄太云说,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干。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比较常见。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外国则无具体数额的要求,理论上都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国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中外的税收实践已经证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而加强税收监管并建立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
(二)为啥当年刘晓庆定罪了,范却没有?
其实,当年刘晓庆,也没有定罪。
历史上最为轰动的中国演艺明星偷逃税事件,非刘晓庆案莫属。
相关资料显示: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税局查证,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2002年6月,刘晓庆被刑事拘留。422天后,刘晓庆被取保候审。
税务部门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法律为1997年的刑法,此时适用的罪名为偷税罪。刘晓庆偷逃税款高达1458.3万元,欠税2000万,已经达到偷税罪的入刑标准。
取保候审近9个月后即2004年05月,刘晓庆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 郭泽强认为,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二是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是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即有犯罪嫌疑,但目前搜集到的证据不够充分。
“经查,刘晓庆本人偷逃税款较少,多为公司所为。最终刘晓庆本人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该属于第二种不起诉的情况。”
郭泽强认为,刘晓庆被检察机关不起诉,也与她被关押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该司法解释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范冰冰偷逃税款高达数亿元,已然构成逃税犯罪,最终仅以巨额行政罚款收场。郭泽强认为,范冰冰脱罪,在于适用的法律条文发生了重大变化,“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更有“初罪免责条款”的出现。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免责条款”的本质是免除刑事责任而非出罪化事由。
而税务机关认定:范冰冰及公司的逃税偷税行为,是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曾在《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一文中指出,实施了逃税犯罪的行为是否存在处罚阻却事由,首先取决于对刑法第201条第4款前段的理解。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潘超认为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首先,从主体上看:范冰冰是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主体适格,满足第4款的主体身份要求;
其次,从处罚程序上看,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受到了江苏省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只需范冰冰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与罚金,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只要纳税人是第一次处罚,则应当只走行政处罚程序,不走刑事责任程序;
最后,从例外规定上看,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被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这就排除了第4款后半段“但书”中关于五年的时间限制与二次的次数限制的适用余地。
经税务部门检查认定,范冰冰个人和公司确实有偷逃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已作出追缴、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决定。而范冰冰本人也已经发出公开道歉信,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表示尽快筹集资金如期缴纳上述税款和罚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江虹认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适应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应下移,行政机关应更多地担负起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责任。刑事责任上移,不能动辄就归于刑法规范范围。
(三)专家建议完善初犯条款
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是大多数企业、大多数个人的天性追求。但任何避税行为,都应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
“道歉不是因为知道错了,而是因为被查出来了”,这是一网民对范冰冰发布“致歉信”的反应。也有网民说:“如果不是有人爆出来呢?是不是继续偷下去?”
媒体通报范冰冰税案后,律师陈有西在公号发文,认为“对于大量逃税,设一道门槛,防止刑法的滥用,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有利于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种立法的先进性和人道性。”
此文一出,引发舆情强烈反弹,有网民直言“首罚不刑完全就是为了富人立法”。很快,陈有西自己删了全文。
范冰冰事件,引发了不少网友质疑“初罪免责条款”设置的初衷。
郭泽强分析,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逃税罪”增设初罪免责条款,本意是为逃税行为人提供激励机制,令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从而免于刑事追责。但是从范冰冰“税收门”事件中,公众的反映却是该条款成为了明星、富人们偷税、逃税不负刑责的法定理由,护身保航的利器,形成“有钱人花钱免罪”、“逃成功就大赚、不成功仅仅补缴加罚款”的普遍认知,严重伤害公民的公平正义的法感认知。“建议国家层面可考虑完善立法,通过在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中增加管制、单处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罚手段,灵活运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来排除初罪免责条款的无条件适用,达到紧缩初罪免责条款的适用空间、惩治恶意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自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爆发后,演艺圈开始启用“税后合同”约束合作双方,即影视明星们的缴税收入由合作方承担,出品方和投资方提供完税证明,明星们得到的劳务报酬收入为税后的收入。潘超认为,这一方式有利于净化影视明星们偷逃税款的不良风气,但仍应谨防诸如“范冰冰们”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从范冰冰税案的处理上,还应当看到初犯免责条款背后可能存在的税收执法力度偏软、震慑力不足以及权力寻租等潜在消极因素。由此,税收执法部门的常态化执法、依法依规执法在打击诸如以演艺圈为代表的潜藏的偷税逃税行为中才能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才是整个社会税收秩序良序运行的根本之道。”
(四)其他简评
(1)施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阴阳合同’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因此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
(2)樊勇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认为,税务部门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
(3)张斌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尤为重要而紧迫。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五、对影视行业及明星影响的现状
(一)行业行业动荡,百余家影视公司注销
根据普华永道(PWC)发布的《全球娱乐及媒体行业展望2014-2019》,中国的娱乐及媒体行业,在2014年产值为1472.6亿美元,2014年到2019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2倍于全球平均水平。2019年行业产值将达到约2420亿美元,约占全球娱乐与媒体产业总产值的11%。这样的增长速度下,伸向娱乐圈的资本之手也由影影绰绰变得清晰可见,明星们的造富模式以及与商业、资本、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诡秘。
霍尔果斯,曾经被喻为“避税天堂”,如今,却迎来了一众公司的逃离。2013 年至今,国内主流的电影公司超过一大半已经在霍尔果斯注册了公司,比如,光线、华谊、博纳、乐视、华策、欢瑞世纪等,总数一度超过 1600 多家。而今年6月至今,至少已有102家霍尔果斯影视公司注销,包括:徐静蕾、赵文卓夫妇、冯小刚等持股的公司。
其实早在 2017 年,国家对影视融资并购严格监管后资本纷纷离场之时,影视公司便面临融资困难、资金链吃紧等问题。对此,光线掌门人王长田曾说道:未来一两年内可能有几千家影视公司会倒闭,原因是行业融不到钱又没钱可赚。有些影视公司的创始人和从业人员确实被光环笼罩,但其个人的行为也伤害了投资者的感情。
(二)如何看待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影视行业所产生的影响
清华大学影视传播研究中心主任 尹鸿
结构性问题主要是整个电影行业高度分散,制片业、放映业都过度分散。过度分散一定会带来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又会带来像天价片酬这些现象。所以我觉得要提高电影行业的产业集中度,逐渐出现一些领导型企业,然后通过领导型企业形成行业规则。规模越大,相对来说就越容易形成比较有效的行业标准,我们就可以达成相对有效的市场供给数量规模、投放档期等,甚至演员片酬。
至于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在出台之前就讨论过天价片酬的问题,我也参加了制定过程,但很难把天价片酬这一比较市场的行为搁到法律里表述。什么是天价?如何去确定一个天价?我们用什么手段去限制天价?所以我觉得《电影产业促进法》应该不会有太多对片酬的限制,更多是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让该问题回归到比较理性的状态。
再者,我觉得细则的出台也不能太急,毕竟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速度很快。这种情况之下,我觉得电影市场出现一些不平衡是很正常的。我们需要时间让这个行业回归平衡,不能用道德舆论或行政手段让电影产业结构出现震动式的调整。
当然,会有一些通用法律会管,比方垄断竞争,因为它会扰乱整个市场秩序,这类问题是法律要管的。实际上《电影产业促进法》里面也有一些相关内容的表述,我们也实施了一些法律管理手段。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核心就是三条:第一,让电影行业的管理程序更加规范;第二,把一些不该由法律管的事情从中抽取出去,比如对演员道德上的要求;第三,是考虑了一些社会效益,比如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来细则的细化涉及到的问题还很多,所以细则要真正落实,估计还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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