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上访及上访形式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2005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下面,我们通过解读《信访条例》,来了解如何正确信访。

一、逐级上访



《办法》规定,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应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例如,某县信访人想通过走访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向该县国土资源局(本级机关)提出,也可向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上一级机关)提出。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谁就要先受理。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予(再)受理:
①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②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③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④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
⑤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限期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⑥已经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形式

随着网络的发展,信访方式更加多样化,比如有网上信访,手机APP信访,网上视频接访等信访形式。
一般应用书信邮件信访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国家信访局相关负责人称,2013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已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办理结果。
同时,国家信访局正在搭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把来访、来信、来电、网上投诉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在网上统一流转,把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重要环节,通过互联网公开。
三、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案例】湖北枝江人张某某因女儿宅基地问题信访三级终结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地非访,多次找接访干部索要现金。2015年9月3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5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以(2016)鄂0583刑初15号判决书,一审判决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诬告陷害罪
【案例】湖北利川人李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李某高指示他人殴打其父,致其死亡,采取非正常上访的方式,企图使李某高等人受刑事追究,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敲诈勒索罪
【案例】河南鹤壁人高某某拒不自行清除其违章建筑,村委会即组织人员将其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后高某和崔某以房屋被拆除、物品被损害为由,多次到县、市省、北京上访,要求镇政府及村委会赔偿其损失,并多次以要在两会、北京奥运会召开期间到天安门前自焚对镇政府进行威胁,要求赔偿。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鹤刑终字第76号判决认定高某某、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2004年至2010年期间,湖南长沙人彭某因征地拆迁一事,数十次前往省政府及北京的日本大使馆、美国大使馆、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重点地区通过喊口号、下跪等方式“上访”,并聚集其他“上访”人员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大门前喊口号、拉横幅,致使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无法正常办公。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节严重,以(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695号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访者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等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案例】2014年3月24日,广西岑溪人谢某、黄某为恢复烟花炮竹生产而制造影响,非法组织归义镇烟花炮竹行业业主及员工共200多人到市区人民广场集会、示威,到广场出入口处集会、拉横幅,不顾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劝告,走上道路游行,致使交通堵塞约1个小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6月20日,谢某、黄某被岑溪市法院以犯非法集会、示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案例】2012年1月17日,吴某某等人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东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上访。其间,吴某某伙同同案关系人汪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均另处)等人击打玻璃门、冲入政府办公大楼,并不顾保安和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至办公区域,严重影响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上访者聚众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行为,可能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七、妨碍公务罪
【案例】2012年12月14日,湖南新宁人邓某因大兴电站股权股利问题到湖南省信访局信访。督办调研组实地查证后,认为诉求不成立,但少数人出于个人目的煽动部分群众继续上访,并进行一系列违法活动。2013年7月,新宁县司法局在进行电改惠农政策及法规宣传时,陈某等信访人为达到阻止法制宣传的目的,摘下宣传车标牌,拆除音响设备、围堵宣传车。县公安局民警对陈某依法传唤时,陈某拒绝接受并煽动群众围殴民警。其后,信访牵头人煽动、组织群众聚众冲进县委、政府大院,围堵大门,致使车辆无法通行,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进行了依法处置。经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分别对陈某、李某等6人行政拘留,范某、邓某分别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案例】2009年8月20日,河南信阳人杨某某带领15路全体公交车车主在信阳市龙江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用所驾车辆将正在运营的7路、11路36辆公交车全部拦截,并以每人30元的价格雇佣贤山村村民近40人参与当天的拦截、堵路行动,造成信阳市南京路交通堵塞、断行2个小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公交运行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正常上访会触犯那些法律
公安机关对于发生的非访行为,将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对非访人员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结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予以警告、训诫和制止;对警告、训诫和制止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聚众闹事、实施极端闹访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要立案侦查。
小编想说:干任何工作,群众不单看我们说什么、怎么说,更看我们做什么、做得如何。只有切实重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才能树立起信访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但对于那些无理闹访、缠访,甚至以上访为业、雇佣上访、暴力访的,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