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集中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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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30 01:23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11月26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集中执行行动,以护营商、保民生案件为切口,通过有效的举措、精细的部署、切实的行动,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动中,执行干警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理情交融,边释法明理、边听取诉求,充分做好沟通协调,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妥善化解各类执行案件。

在一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执行人经营的诊所检查时发现,其“注射室/处置室”药箱内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氨茶碱注射液等3种药品。为此,对该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遂向共青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缴纳罚款1.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5万元。

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后,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引导被执行人认识到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性,明确告知拒不履行将依法予以拘留。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罚款,并表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升安全意识,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过期药品。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此次行动,共出动执行干警17名,成功拘传被执行人5人,执行完毕2件,达成执行和解3件,到位金额70000余元,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执行工作永远在路上,共青城市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常态化开展专项集中行动,创新执行措施,打通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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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一审:王鹏

原标题:《执行时刻 |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集中执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