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是要求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安装无死角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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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30 06:31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呢物业有安全管理的责任,正常来说都会在交通要道,进出口的地方安装监控,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呢,只有少数的物业公司能做到,成本很高,而且这么多监控要有足够的人在监控室监控。
法律分析
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是相应管理者为了大家的公共安全而设立的,这种摄像头不算干涉公户隐私的,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安装摄像头,如果是为了私自监控,为了自己的私利就属于不合法行为。监控范围是自己的私人空间或是公共场合就不违法,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是针对其他住户的门、窗等地方,则该行为已由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转化成对特定住户、特定人员的窥视,那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