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遇到这种类似情况,如沙尘天气、冰雹、雨、雪天气以及大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应由交通部门还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交通管制和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实行交通管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多数人的安全,交通警察只能根据上级的命令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在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实行交通管制的权力交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列出了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条件,足以看出国家对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