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粮油仓储管理严防严控储粮安全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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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3 20:42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粮油仓储管理严防严控储粮安全事故的通知

淄发改粮储〔2021〕85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高新区经发局)、粮食服务中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市属各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号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安全储粮责任,规范粮油仓储管理,杜绝储粮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粮食储存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安全储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是省委省政府对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是落实粮食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粮油安全储存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油仓储管理各项规定,尤其是粮油储存损耗(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处置办法规定、粮食储存安全事故划分、报告及处罚规定等,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油仓储单位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厘清职责,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粮油仓储监督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的原则,切实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各粮油仓储单位要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储粮规章制度,包括仓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备案制度、粮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粮油储存期间的安全检查,保证粮油安全储存。要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变化,降低粮油损耗损失,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粮发〔2021〕3号)要求入库粮油严格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在粮油出入库时,要及时效验计量器具,做到计量准确,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入库记录。要采取措施,严防不法粮贩使用电子干扰等手段导致计量不准确的违法行为发生。对因客户有特殊需求需要对出库粮食进行去杂过筛的,也要认真做好筛下物的称重计量工作,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记载。对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造成粮油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要严格按照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规定,及时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对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要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地方储备粮油监测数据准确无误。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油尤其是储备粮油的入库、储存、出库环节的数量、质量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发现问题,迅速处置。

三、强化粮油仓储事故管控,严格核销粮油损失损耗

各粮油仓储单位要严格检查粮油储存安全状况,发现储粮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今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印发了《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规定对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逐级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也将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各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销粮油损耗损失。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粮油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为及时掌握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粮油出入库损耗损失情况,及时监控储粮安全事故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制定了《政府储备粮出入库损耗损失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政府储备食用油出入库损耗损失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6),要求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每口仓的平仓验收、出库结束后,不论有无储粮安全事故发生,都应据实填写,并立即向所在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存事故等级划分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4.《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关于中央储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

5.政府储备粮出入库损耗损失情况统计表

6.政府储备食用油出入库损耗损失情况统计表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1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储存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附件2: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附件3: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二、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

(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四、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一)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形成货位后核销;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附件4: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关于中央储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