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邦中由其分出领域或部分领域而组成新邦或组成重新划定领域之邦者,公民投票于此等各邦举行(相关各邦)。公民投票应对于相关各邦是否维持现状或组成新邦或重新划定领域之问题进行表决。公民投票于将来之领域或其邦籍会随之改变之相关各邦领域或部分领域全部,皆以多数赞成改变者,为通过组成新邦或组成重新划定领域之邦。相关各邦有一邦之领域以多数反对改变,为不通过;但其一部分领域以三分之二之多数决定改变邦籍者除此等领域全体以三分之二之多数反对其改变外,原反对改变之公民投票对其无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