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金融】船舶融资贷款涉及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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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4 21:58

【航运金融】船舶融资贷款涉及的法律文件

2015-04-27 12:54

通常的船舶贷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尽管具体到每一份合同条款的排列和划分有所差异,但船舶贷款合同可谓是大同小异的,一般都包含上述或者与之相似的条款。

下面将就以上条款进行简单的介绍:

1. 定义和解释

包括船舶贷款合同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贷款合同通常都会包括这样一个条款,针对合同中通常涉及的文字和措辞进行定义和解释。此种条款中的大多数术语在通常的贷款合同中都由相对标准的格式,并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进行排列。较之其他贷款合同,船舶贷款合同中通常会附加一些与船舶相关的文字的定义,如“船舶(vessel)”,“船舶收益(vessels earning)”,“船舶建造合同(shipbuilding contract)”等。

2. 贷款与用途

该条款会包括银行对贷款的承诺,当然,此种承诺通常也有标准的格式。同时,该条款一般也会说明贷款的目的是帮助买方支付部分的船价,并常包含一个银行不承担保证该贷款确实用于此种目的的但书。该条款的英文措辞如下:

“This loan agreement sets ou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upon which the Lenders willing at the request of the Borrowers to provide the Borrowers loans for the purpof (i) part-financing the Pre-Delivery Instalments of the respective Contract Price, a(ii) part-financing the Total Investment Cost for the respective Newbuilding Vessel.”

3. 先决和后决条件 

所谓先决条件和后决条件,其分界线为“提取贷款”这一行为,银行只有在借款人全部履行了才会向船东发放贷款。在银行承诺提供贷款前后的不同时间段,借款人需要向银行及其律师提供符合要求的大量信息和文件。具体包括以下文件:

(1) 有关借款人和担保公司(corporate guarantor)的成立文件(constitutional documents),其中包括公司登记、公司章程等内容。这些文件是为了确保借款人可以对船舶享有所有权,以及担保人有权提供担保,同时可以使银行知晓公司的股本、设立目的、董事会权利等公司的具体情况。

(2)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存续证明(也称良好信誉证书)”(a certificate of goodstanding)。此证明可以确认有关公司没有清算且所有的应缴费用以及付清。

(3) 对借款人以及担保公司的“公司核查”(company search)。进行公司核查有助于银行了解和确认借款人和担保银行股东和董事会情况。根据不同国家对于公司登记和注册的要求以及公开的资料不同,核查后可以了解到的关于公司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如一些方便旗船国家对于公司的资料十分隐秘,可能连公司的董事情况也不予公开,而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在十分注意公司的公开透明,许多公司的资料特别是财政方面的文件都会要求公司定期公开。

(4) 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的“董事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记录”(minutes of meetings)。这项内容与前述的公司章程有一定联系,且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对此类文件的要求也不同。如根据英国法,只要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会购买或出售船舶无需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而在利比里亚,出售公司的主要财产或进行担保则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5) 签署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所需的“授权委托书” (powers of attonery)。

(6) 经由船舶购买公司的高级职员认定过的船舶购买合同的副本。

(7) 表明在船舶买卖中,卖方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卖据(bill of sale)的副本。

(8) 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核查,核实船舶由卖方所有,且船舶上没有登记的包括抵押权等在内的物权负担(encumbrance)。由于这类情况变动很快,对于船舶的此种核查通常在划拨贷款前的最后阶段进行,以保证核查的准确性。在二手船买卖的情况下,借款人有时也希望在划拨贷款前取得表明前述内容的官方这么文件。

(9) 表明船舶已经投保或者在交船时将会投保的证明。这类文件通常由经纪人或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出具,其中载有如保险范围、保险价值、免赔额等在内的基本条款。

(10) 确认船舶当前船级的证明文件。

(11) 表明船舶当前安全状况的证书副本,如“安全建造”(safety construction)、“安全无线电”(safety radio)、“安全装备”(safety equipment)、“载重线证明”(loadline certificates)以及其他基于船型的不同证书要求。

(12) 船舶租船合同的副本。由于租船合同可以表明船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运营状况,其运营收入是借款人还款的主要来源,因此该项文件对银行十分重要。在必要的情况下,银行还会与借款人签订一份特殊的租船合同转让协议,以保证船舶的此项运营用于归还贷款。

(13) 船舶状况检验报告以及船舶的估价。此类报告通常由独立的验船师和估价师出具。

(14) 如果船舶将改变国籍,借款人还需要提供一份由原船舶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登记注销证书”(deletion certificate)。由于在现实中出具这份文件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关于此项内容在具体合同中可能表现为一项保证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船舶登记注销证书的条款。

(15) 船舶“出口证”(export licence)。此种证书在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再需要时提供。

(16) 确认银行所需要的文件如法律意见书等都以规定的格式提供。

(17) 所有必要“银行授权”(bank mandtes)以及“提取贷款通知书”(drawdown notices)。

以上所举出的并非是该条款中需列举出的所有文件,具体所需的文件要视特定的交易的特定情况而定。银行推出也会要求借款人在支付融资费用之后再提取贷款。融资费用是借款人在贷款利息之外尚需承担的融资成本,如“承诺费” (commitment fee)、“管理费”(mangement fee)、“开端费”(front-end fee)、“参与费”(participating fee)、“代理费”(agent fee)和“组织费”(arrangement)等。在各种融资费用中,开端费是在贷款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开端费包括参与费和管理费,通常占贷款总额的0.5%~1%,其中参与费是按照贷款比例在贷款中的分配,管理费则是通常在管理银行和主管理银行之间按照包销金额分配。承诺费是贷款银行因承诺在借款人提款时提供贷款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按照借款人未提取部分贷款额计算,每年约在0.25%~0.5%左右。组织费是银团贷款所特有的费用,组织费是支付给银行组织的报酬,而代理费是向代理银行支付的报酬。

此外,该类条款中也会要求借款人承诺向银行提供一些担保文件以满足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要求,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为该贷款而设定的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文件以及船舶保险人或者互保协会直接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

4. 陈述与保证

贷款合同的陈述和保证都有标准的格式。对于银行而言,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自然是希望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越多越好;而借款人在相反。

具体船舶贷款合同的陈述和保证下的项目数量差异很大,但仍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借款人具有向银行贷款的行为能力。

(2) 借款人是经过适当注册成立的公司并由权利拥有财产,从事经营等。

(3) 借款人和担保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4) 贷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义务是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并且是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的。

(5) 借款人没有尚未完结的主要诉讼,或者发生重要诉讼的可能性。

(6) 借款人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与经营状况。

此外,关于船舶的陈述和保证通常都会包含在抵押合同或契约证书中,主要包括船舶的维修保养、船级和保险等,在贷款合同的陈述和保证中有时也会有此类条款。

5. 还款与提前还款

该条款详细地规定了还款期限和具体日期,借款人必须按照该规定偿还贷款。其中大多数贷款合同都会约定借款人可以分期还款,偿还的次数以及时间间隔则因具体情况而异。

贷款合同中也往往会有提前还款条款。此种条款赋予了借款人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提前还款的灵活性,并且能够节省一定的利息。此外,在市场变化,对于借款人筹措新的贷款能够享受更优惠的利率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也会决定还旧债借新债。当然,银行对于提前还款也有一定的限制,如要求书面发出“还款通知书”、限定还款时间及金额和一定的“提早偿还费” (prepayment fee)。还有些合同会把提前偿还分为自愿的提前还款(voluntary prepayment)和强制的提前还款(mandatory prepayment),强制的提前还款主要出现在为贷款抵押的船舶出现实际全损或者出售等情况下。

6. 利息

该条款主要是对利息及其如何支付的规定,且其中很有可能包括一条在违约时根据的更高的利率的支付利息的条款。当然,此种利率不能提高太多,一般以1%~2%较为合适,否则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在英国法中将被视为是惩罚性条款而无效。

长期贷款的利率借贷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约定,通常做法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为基本利率,并在此基础上加一定的百分比。

借款人应在自己选择的利息期间(1个月、3个月或6个月不等)的最后一日支付利息。在实践中,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不长于3个月或6个月,即使利息期间为9个月或更长,借款人也必须每3个月或6个月支付一次利息。

7. 船旗

该条款表明借款人有义务维持银行所同意的船旗登记。借款人可能会要求与银行达成一份协议,允许借款人有一定的自由度去变更船旗,如为了逃避政治不稳定等原因。银行通常会加入一个明确而详细的限制性条款表明变更船旗必须取得其同意,而借款人必须提供银行所要求的进一步的担保文件来获得银行的同意,如符合新船旗国规定船舶的抵押文件等

8. 费用

正如其他贷款合同一样,船舶贷款合同的该条款会列出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经常会发生的另一种情况是,费用的细节由另一份文件列明,特别是在银团贷款以及允许分给其他银行参与的情况下,不过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在合同中承诺支付的费用也会在打开合同中列明。

9. 担保文件

该条款会列出银行所要求担保文件。就银行而言,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担保,而船东则相反因此具体所需要的担保文件的具体到各个合同会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主要会包括以下一些文件:

(1) 针对财产或船舶,如保证契约,船舶各种保险利益的转让,船舶收益(运费、租金等)的转让。

(2) 针对个人,如借款人或其他人的个人担保等。

(3) 针对公司,如将贷款船舶的单船公司的股票质押给银行,要求单船公司的母公司做担保人等。

10. 立约担保

立约担保可以分为借款人(船东)的立约担保和对船舶的立约担保,内容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针对借款人的立约担保一般作为贷款合同的条款,而针对船舶的立约担保则通常包含在保证契约中。

针对借款人的立约担保中一个重要条款是约定担保在船价在市场估计价格超出一个百分比时船舶要补足差额或者另外增加抵押品。这种百分比具体的计算方法是要求保持船价在余下贷款金额的130%~150%,或者要求余下的贷款金额不超出市场船价的60%~70%。具体点百分比的确定可能与上面的数字有所出入,这主要取决于船舶的类型和船龄等因素,如对于新船和非特种船,银行可以接受一个比较高的贷款和船价的百分比。

根据合同目的,该条款很有可能包含一个计算船价的方式。银行会希望船价的估算会完全基于其判断,但借款人通常无法接受此种方式,而是希望能够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周期性的独立进行价值估算的程序。常见的情况是,协议会约定银行和借款人双方有权各自指派一个船舶估价师对船舶的价值进行估算,根据合同的目的最终确定的船舶价值将取两者的平均值。此种条款通常也会约定在余下贷款金额与船舶价值比过高时,借款人必须进行适当的提前还款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此种担保通常为现金担保)。

而针对船舶的保证契约则通常会与船舶抵押一起登记,保证契约会对抵押权益与船舶的责任进行全面的约定,其内容主要包括:

(1) 船东承诺归还贷款以及支付所以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利息等。

(2) 船东承诺作出抵押以及转让各种船舶收益、保险与征用补偿等。

(3) 船东承诺投保各种保险。

(4) 船东承诺关于租船方面的事项,如租船的类型、期限,并把所得收益转让给银行等。

(5) 船东承诺保证作为担保物的船舶不受损害,如不变更船旗、出售船舶,任由或容许有其他留置权或优先权附于船舶,船舶被对物诉讼等。

(6) 船东承诺使船舶适航、处于良好状态、入级与保持船级、维修保养船舶和使船舶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等。

(7) 列出违约事件,此处的) 列出违约事件,此处的违约事件与贷款合同中的该条内容相似。违约事件与贷款合同中的该条内容相似。

(8) 表明在发生违约事件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如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占有、出售船舶,进行对物诉讼以及申请法院拍卖船舶或其他抵押物等。

11. 违约事件

贷款合同中通常列出十分详细的违约事件,当发生条款中约定的事项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未清偿的贷款、利息以及其他根据贷款合同应当支付的费用。一个完备的贷款合同不仅会约定具体的违约事项,同时会要求在发生此种事项时,银行需要发出声明或者通知。因为这种违约事项不仅会加速还款,也会造成时效期间的起算。如根据英国的法律,如果银行在违约事项发生后的6年内(如果合同另有约定,该期限可能会延长至12年)不启动相关程序,借款人可以针对银行请求采取时效抗辩。

船舶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通常包括: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拒绝、延迟支付到期款项或数额;借款人做出的保证和陈述不真实且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更正;发生交叉违约,贷款相关人(其他借款人、保证人、管理人)违约;许可、授权、批准被撤销、撤回、取消、时效等事项;针对借款人等诉讼且造成类似违约事件影响;借款人等资产或收入被查封、冻结、征用、国有化;贷款文件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对借款人等履行规定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借款人等的所有、隶属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借款人等拒绝或威胁履行贷款协议规定义务的;借款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命令的;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违反保险及保险合同规定的;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

其中与船舶联系密切的两种情况是:

(1) 船舶被出售或未经银行的允许在船舶上设立物权担保。

(2) 船舶全损。

其中后者船舶全损是船舶贷款合同中需要协商的重要方面。借款人认为,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在开始向保险人的索赔程序后,银行将从转让的保险合同中得到足够的赔偿,因此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提前还款并把借款人置于违约的处境,这样很可能根据其他贷款文件发生交叉违约的情况。此时,大多数银行会考虑到借款人的意见,因此通常借款人和银行经过协商会约定,在发生事故造成船舶全损的情况下,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通常为90天或120天),保险人对于赔偿损失不提出质疑或拒绝,从而银行可以得到全额赔偿的,则不属于违约情况。

其他与船舶相关的违反抵押或保证契约的事项也会间接成为违约事项,如未按照银行要求投保、丧失船级、发生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情况、出现对船舶登记或抵押权的异议等。

在单船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属于同一个母公司或者借款人的基于其他的船舶的其他贷款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导致本贷款合同违约,从而发生交叉违约的情况。

12. 抵消和留置

给条款通常为一个标准条款,它赋予银行在发生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用借款人所持有的财产(主要是有盈余的账户)来抵消欠款以及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留置直到欠款还清的权利。这是在Charge Card Services Limitied (1986)3 WLR 697判例后银行的习惯做法。

银行会试图将抵消的权利延伸到整个船公司集团在其手中的财产,尤其是母公司账户中的现金等财产。但这样做除了需要获得这些公司的同意外,也需要将这个抵消的权利进行“押记”(charge),在母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所在地的登记处进行登记。

13. 转让、银团贷款与分销

该条款允许银行转让、组织银团及把部分贷款分销给其他银行,从而减少该交易中的风险,然而许多船东对于与银行的私人关系十分重视,常会约束贷款银行允许其他银行参与到该贷款中的行为,所以船东常反对这一条款。因此该条款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且银行通常会同意以下条件,即在银行在其集团外就该笔贷款进行转让、银团贷款与分给其他银行参与活动时需要取得借款人的同意,而保有与其母行、子行、以及兄弟银行之间进行此类业务的自由。

当银行将贷款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其他管辖权区域内的银行参与的时候,预扣税款便成为借款人十分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此时借款人将承担补足贷款利息的义务。有时借款人会同意银行在不增加借款人费用的情况下享有自由转让贷款的权利。银行的贷款部分在转让贷款给其他管辖权区域内的分行时也会考虑该方面的问题。

14. 债务的支付

该条款详细列明贷款合同下支付细节,标准格式的支付条款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要求所有借款人的支付不得有扣减、反索赔或抵消。

(2) 要求借款人在有预扣税款或者其他口间的情况下,补足相关金额。

(3) 要求借款人在法律变更、税务变更或者中央银行或中央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补偿银行增加的成本。

(4) 在银行无法根据市场确定利率,向银行提供一个重新协商或者计算利率的方式,也即计算浮动利率的方式。

(5) 如果该贷款变为非法或者变得无法实现时,向银行取消贷款。

15. 通知

该条款通常为表明借贷双方怎样通知、发出通知和交付文件等。

16. 其他

该条款包括一系列不适合放在合同其他标题的各种格式性条款。此类条款大多与船舶融资没有很大关联。该条款项下对于银行比较重要的是要求借款人补偿银行支付给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费用。

17.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国际性合同都应当有一条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以解决发生潜在的诉讼或仲裁时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产生的争议,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般而言,船舶贷款合同通常会选择英国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并约定英国法院对合同享有管辖权。

18. 报价书

大多数贷款合同中会有一个银行向借款人发出的报价书。尽管这种报价书是根据履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义务制定的,且通常是一成不变的,但其中会明确规定,贷款协议将替代此种报价书和借贷双方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的来往函电。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报价书和最后协议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爱船网欢迎您来点评航运新闻通常的船舶贷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尽管具体到每一份合同条款的排列和划分有所差异,但船舶贷款合同可谓是大同小异的,一般都包含上述或者与之相似的条款。

下面将就以上条款进行简单的介绍:

1. 定义和解释

包括船舶贷款合同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贷款合同通常都会包括这样一个条款,针对合同中通常涉及的文字和措辞进行定义和解释。此种条款中的大多数术语在通常的贷款合同中都由相对标准的格式,并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进行排列。较之其他贷款合同,船舶贷款合同中通常会附加一些与船舶相关的文字的定义,如“船舶(vessel)”,“船舶收益(vessels earning)”,“船舶建造合同(shipbuilding contract)”等。

2. 贷款与用途

该条款会包括银行对贷款的承诺,当然,此种承诺通常也有标准的格式。同时,该条款一般也会说明贷款的目的是帮助买方支付部分的船价,并常包含一个银行不承担保证该贷款确实用于此种目的的但书。该条款的英文措辞如下:

“This loan agreement sets ou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upon which the Lenders willing at the request of the Borrowers to provide the Borrowers loans for the purpof (i) part-financing the Pre-Delivery Instalments of the respective Contract Price, a(ii) part-financing the Total Investment Cost for the respective Newbuilding Vessel.”

3. 先决和后决条件 

所谓先决条件和后决条件,其分界线为“提取贷款”这一行为,银行只有在借款人全部履行了才会向船东发放贷款。在银行承诺提供贷款前后的不同时间段,借款人需要向银行及其律师提供符合要求的大量信息和文件。具体包括以下文件:

(1) 有关借款人和担保公司(corporate guarantor)的成立文件(constitutional documents),其中包括公司登记、公司章程等内容。这些文件是为了确保借款人可以对船舶享有所有权,以及担保人有权提供担保,同时可以使银行知晓公司的股本、设立目的、董事会权利等公司的具体情况。

(2)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存续证明(也称良好信誉证书)”(a certificate of goodstanding)。此证明可以确认有关公司没有清算且所有的应缴费用以及付清。

(3) 对借款人以及担保公司的“公司核查”(company search)。进行公司核查有助于银行了解和确认借款人和担保银行股东和董事会情况。根据不同国家对于公司登记和注册的要求以及公开的资料不同,核查后可以了解到的关于公司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如一些方便旗船国家对于公司的资料十分隐秘,可能连公司的董事情况也不予公开,而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在十分注意公司的公开透明,许多公司的资料特别是财政方面的文件都会要求公司定期公开。

(4) 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的“董事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记录”(minutes of meetings)。这项内容与前述的公司章程有一定联系,且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对此类文件的要求也不同。如根据英国法,只要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会购买或出售船舶无需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而在利比里亚,出售公司的主要财产或进行担保则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5) 签署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所需的“授权委托书” (powers of attonery)。

(6) 经由船舶购买公司的高级职员认定过的船舶购买合同的副本。

(7) 表明在船舶买卖中,卖方将船舶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卖据(bill of sale)的副本。

(8) 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核查,核实船舶由卖方所有,且船舶上没有登记的包括抵押权等在内的物权负担(encumbrance)。由于这类情况变动很快,对于船舶的此种核查通常在划拨贷款前的最后阶段进行,以保证核查的准确性。在二手船买卖的情况下,借款人有时也希望在划拨贷款前取得表明前述内容的官方这么文件。

(9) 表明船舶已经投保或者在交船时将会投保的证明。这类文件通常由经纪人或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出具,其中载有如保险范围、保险价值、免赔额等在内的基本条款。

(10) 确认船舶当前船级的证明文件。

(11) 表明船舶当前安全状况的证书副本,如“安全建造”(safety construction)、“安全无线电”(safety radio)、“安全装备”(safety equipment)、“载重线证明”(loadline certificates)以及其他基于船型的不同证书要求。

(12) 船舶租船合同的副本。由于租船合同可以表明船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运营状况,其运营收入是借款人还款的主要来源,因此该项文件对银行十分重要。在必要的情况下,银行还会与借款人签订一份特殊的租船合同转让协议,以保证船舶的此项运营用于归还贷款。

(13) 船舶状况检验报告以及船舶的估价。此类报告通常由独立的验船师和估价师出具。

(14) 如果船舶将改变国籍,借款人还需要提供一份由原船舶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登记注销证书”(deletion certificate)。由于在现实中出具这份文件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关于此项内容在具体合同中可能表现为一项保证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船舶登记注销证书的条款。

(15) 船舶“出口证”(export licence)。此种证书在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再需要时提供。

(16) 确认银行所需要的文件如法律意见书等都以规定的格式提供。

(17) 所有必要“银行授权”(bank mandtes)以及“提取贷款通知书”(drawdown notices)。

以上所举出的并非是该条款中需列举出的所有文件,具体所需的文件要视特定的交易的特定情况而定。银行推出也会要求借款人在支付融资费用之后再提取贷款。融资费用是借款人在贷款利息之外尚需承担的融资成本,如“承诺费” (commitment fee)、“管理费”(mangement fee)、“开端费”(front-end fee)、“参与费”(participating fee)、“代理费”(agent fee)和“组织费”(arrangement)等。在各种融资费用中,开端费是在贷款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开端费包括参与费和管理费,通常占贷款总额的0.5%~1%,其中参与费是按照贷款比例在贷款中的分配,管理费则是通常在管理银行和主管理银行之间按照包销金额分配。承诺费是贷款银行因承诺在借款人提款时提供贷款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按照借款人未提取部分贷款额计算,每年约在0.25%~0.5%左右。组织费是银团贷款所特有的费用,组织费是支付给银行组织的报酬,而代理费是向代理银行支付的报酬。

此外,该类条款中也会要求借款人承诺向银行提供一些担保文件以满足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要求,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为该贷款而设定的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文件以及船舶保险人或者互保协会直接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

4. 陈述与保证

贷款合同的陈述和保证都有标准的格式。对于银行而言,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自然是希望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越多越好;而借款人在相反。

具体船舶贷款合同的陈述和保证下的项目数量差异很大,但仍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借款人具有向银行贷款的行为能力。

(2) 借款人是经过适当注册成立的公司并由权利拥有财产,从事经营等。

(3) 借款人和担保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4) 贷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义务是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并且是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的。

(5) 借款人没有尚未完结的主要诉讼,或者发生重要诉讼的可能性。

(6) 借款人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与经营状况。

此外,关于船舶的陈述和保证通常都会包含在抵押合同或契约证书中,主要包括船舶的维修保养、船级和保险等,在贷款合同的陈述和保证中有时也会有此类条款。

5. 还款与提前还款

该条款详细地规定了还款期限和具体日期,借款人必须按照该规定偿还贷款。其中大多数贷款合同都会约定借款人可以分期还款,偿还的次数以及时间间隔则因具体情况而异。

贷款合同中也往往会有提前还款条款。此种条款赋予了借款人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提前还款的灵活性,并且能够节省一定的利息。此外,在市场变化,对于借款人筹措新的贷款能够享受更优惠的利率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也会决定还旧债借新债。当然,银行对于提前还款也有一定的限制,如要求书面发出“还款通知书”、限定还款时间及金额和一定的“提早偿还费” (prepayment fee)。还有些合同会把提前偿还分为自愿的提前还款(voluntary prepayment)和强制的提前还款(mandatory prepayment),强制的提前还款主要出现在为贷款抵押的船舶出现实际全损或者出售等情况下。

6. 利息

该条款主要是对利息及其如何支付的规定,且其中很有可能包括一条在违约时根据的更高的利率的支付利息的条款。当然,此种利率不能提高太多,一般以1%~2%较为合适,否则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在英国法中将被视为是惩罚性条款而无效。

长期贷款的利率借贷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约定,通常做法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为基本利率,并在此基础上加一定的百分比。

借款人应在自己选择的利息期间(1个月、3个月或6个月不等)的最后一日支付利息。在实践中,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不长于3个月或6个月,即使利息期间为9个月或更长,借款人也必须每3个月或6个月支付一次利息。

7. 船旗

该条款表明借款人有义务维持银行所同意的船旗登记。借款人可能会要求与银行达成一份协议,允许借款人有一定的自由度去变更船旗,如为了逃避政治不稳定等原因。银行通常会加入一个明确而详细的限制性条款表明变更船旗必须取得其同意,而借款人必须提供银行所要求的进一步的担保文件来获得银行的同意,如符合新船旗国规定船舶的抵押文件等

8. 费用

正如其他贷款合同一样,船舶贷款合同的该条款会列出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经常会发生的另一种情况是,费用的细节由另一份文件列明,特别是在银团贷款以及允许分给其他银行参与的情况下,不过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在合同中承诺支付的费用也会在打开合同中列明。

9. 担保文件

该条款会列出银行所要求担保文件。就银行而言,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担保,而船东则相反因此具体所需要的担保文件的具体到各个合同会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主要会包括以下一些文件:

(1) 针对财产或船舶,如保证契约,船舶各种保险利益的转让,船舶收益(运费、租金等)的转让。

(2) 针对个人,如借款人或其他人的个人担保等。

(3) 针对公司,如将贷款船舶的单船公司的股票质押给银行,要求单船公司的母公司做担保人等。

10. 立约担保

立约担保可以分为借款人(船东)的立约担保和对船舶的立约担保,内容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针对借款人的立约担保一般作为贷款合同的条款,而针对船舶的立约担保则通常包含在保证契约中。

针对借款人的立约担保中一个重要条款是约定担保在船价在市场估计价格超出一个百分比时船舶要补足差额或者另外增加抵押品。这种百分比具体的计算方法是要求保持船价在余下贷款金额的130%~150%,或者要求余下的贷款金额不超出市场船价的60%~70%。具体点百分比的确定可能与上面的数字有所出入,这主要取决于船舶的类型和船龄等因素,如对于新船和非特种船,银行可以接受一个比较高的贷款和船价的百分比。

根据合同目的,该条款很有可能包含一个计算船价的方式。银行会希望船价的估算会完全基于其判断,但借款人通常无法接受此种方式,而是希望能够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周期性的独立进行价值估算的程序。常见的情况是,协议会约定银行和借款人双方有权各自指派一个船舶估价师对船舶的价值进行估算,根据合同的目的最终确定的船舶价值将取两者的平均值。此种条款通常也会约定在余下贷款金额与船舶价值比过高时,借款人必须进行适当的提前还款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此种担保通常为现金担保)。

而针对船舶的保证契约则通常会与船舶抵押一起登记,保证契约会对抵押权益与船舶的责任进行全面的约定,其内容主要包括:

(1) 船东承诺归还贷款以及支付所以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利息等。

(2) 船东承诺作出抵押以及转让各种船舶收益、保险与征用补偿等。

(3) 船东承诺投保各种保险。

(4) 船东承诺关于租船方面的事项,如租船的类型、期限,并把所得收益转让给银行等。

(5) 船东承诺保证作为担保物的船舶不受损害,如不变更船旗、出售船舶,任由或容许有其他留置权或优先权附于船舶,船舶被对物诉讼等。

(6) 船东承诺使船舶适航、处于良好状态、入级与保持船级、维修保养船舶和使船舶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等。

(7) 列出违约事件,此处的) 列出违约事件,此处的违约事件与贷款合同中的该条内容相似。违约事件与贷款合同中的该条内容相似。

(8) 表明在发生违约事件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如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占有、出售船舶,进行对物诉讼以及申请法院拍卖船舶或其他抵押物等。

11. 违约事件

贷款合同中通常列出十分详细的违约事件,当发生条款中约定的事项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未清偿的贷款、利息以及其他根据贷款合同应当支付的费用。一个完备的贷款合同不仅会约定具体的违约事项,同时会要求在发生此种事项时,银行需要发出声明或者通知。因为这种违约事项不仅会加速还款,也会造成时效期间的起算。如根据英国的法律,如果银行在违约事项发生后的6年内(如果合同另有约定,该期限可能会延长至12年)不启动相关程序,借款人可以针对银行请求采取时效抗辩。

船舶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通常包括: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拒绝、延迟支付到期款项或数额;借款人做出的保证和陈述不真实且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更正;发生交叉违约,贷款相关人(其他借款人、保证人、管理人)违约;许可、授权、批准被撤销、撤回、取消、时效等事项;针对借款人等诉讼且造成类似违约事件影响;借款人等资产或收入被查封、冻结、征用、国有化;贷款文件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对借款人等履行规定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借款人等的所有、隶属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借款人等拒绝或威胁履行贷款协议规定义务的;借款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命令的;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违反保险及保险合同规定的;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

其中与船舶联系密切的两种情况是:

(1) 船舶被出售或未经银行的允许在船舶上设立物权担保。

(2) 船舶全损。

其中后者船舶全损是船舶贷款合同中需要协商的重要方面。借款人认为,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在开始向保险人的索赔程序后,银行将从转让的保险合同中得到足够的赔偿,因此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提前还款并把借款人置于违约的处境,这样很可能根据其他贷款文件发生交叉违约的情况。此时,大多数银行会考虑到借款人的意见,因此通常借款人和银行经过协商会约定,在发生事故造成船舶全损的情况下,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通常为90天或120天),保险人对于赔偿损失不提出质疑或拒绝,从而银行可以得到全额赔偿的,则不属于违约情况。

其他与船舶相关的违反抵押或保证契约的事项也会间接成为违约事项,如未按照银行要求投保、丧失船级、发生属于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情况、出现对船舶登记或抵押权的异议等。

在单船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属于同一个母公司或者借款人的基于其他的船舶的其他贷款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导致本贷款合同违约,从而发生交叉违约的情况。

12. 抵消和留置

给条款通常为一个标准条款,它赋予银行在发生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用借款人所持有的财产(主要是有盈余的账户)来抵消欠款以及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留置直到欠款还清的权利。这是在Charge Card Services Limitied (1986)3 WLR 697判例后银行的习惯做法。

银行会试图将抵消的权利延伸到整个船公司集团在其手中的财产,尤其是母公司账户中的现金等财产。但这样做除了需要获得这些公司的同意外,也需要将这个抵消的权利进行“押记”(charge),在母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所在地的登记处进行登记。

13. 转让、银团贷款与分销

该条款允许银行转让、组织银团及把部分贷款分销给其他银行,从而减少该交易中的风险,然而许多船东对于与银行的私人关系十分重视,常会约束贷款银行允许其他银行参与到该贷款中的行为,所以船东常反对这一条款。因此该条款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且银行通常会同意以下条件,即在银行在其集团外就该笔贷款进行转让、银团贷款与分给其他银行参与活动时需要取得借款人的同意,而保有与其母行、子行、以及兄弟银行之间进行此类业务的自由。

当银行将贷款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其他管辖权区域内的银行参与的时候,预扣税款便成为借款人十分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此时借款人将承担补足贷款利息的义务。有时借款人会同意银行在不增加借款人费用的情况下享有自由转让贷款的权利。银行的贷款部分在转让贷款给其他管辖权区域内的分行时也会考虑该方面的问题。

14. 债务的支付

该条款详细列明贷款合同下支付细节,标准格式的支付条款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要求所有借款人的支付不得有扣减、反索赔或抵消。

(2) 要求借款人在有预扣税款或者其他口间的情况下,补足相关金额。

(3) 要求借款人在法律变更、税务变更或者中央银行或中央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补偿银行增加的成本。

(4) 在银行无法根据市场确定利率,向银行提供一个重新协商或者计算利率的方式,也即计算浮动利率的方式。

(5) 如果该贷款变为非法或者变得无法实现时,向银行取消贷款。

15. 通知

该条款通常为表明借贷双方怎样通知、发出通知和交付文件等。

16. 其他

该条款包括一系列不适合放在合同其他标题的各种格式性条款。此类条款大多与船舶融资没有很大关联。该条款项下对于银行比较重要的是要求借款人补偿银行支付给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费用。

17.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国际性合同都应当有一条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以解决发生潜在的诉讼或仲裁时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产生的争议,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般而言,船舶贷款合同通常会选择英国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并约定英国法院对合同享有管辖权。

18. 报价书

大多数贷款合同中会有一个银行向借款人发出的报价书。尽管这种报价书是根据履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义务制定的,且通常是一成不变的,但其中会明确规定,贷款协议将替代此种报价书和借贷双方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的来往函电。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报价书和最后协议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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