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释界】父母有退休金,子女还要给付赡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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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01:35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但当父母有养老金时,子女是否可以不给付赡养费呢?

基本案情

施女士与其配偶生育了六个子女,施贵某系大儿子。

施女士有88岁高龄,每月收入有退休金及政府发放各类补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

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施女士跟随大儿子施贵某生活。

2018年11月起至今,施女士随小女儿施某共同生活在昆明。

施女士认为,与大儿子施贵某共同生活期间,施贵某及其家人对其态度不好,才导致她后续要求跟随小女儿施某生活。且如今自己身患多种慢性病,需要定期服药,生活开销增大。于是施女士将施贵某诉至安宁法院,要求施贵某承担自2018年11月起,未尽到的赡养义务。

庭审中,施女士表示,其他子女已尽到赡养义务,故仅要求大儿子施贵某承担赡养义务。

施贵某辩称,施女士每月有4000多元的退休金,还有老年人补贴,看病有医保。且施女士除自己外,还有其他5个子女,其向施贵某要钱的理由不充分。

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由施贵某支付施女士2018年11月起至2023年11月止的生活费12000元。同时,由施贵某自2023年12月起,每月向施女士支付生活费用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施女士已近88岁高龄,身患多种慢性病,需要定期服药,仅凭其自身收入,生活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是给付赡养费应与子女的实际经济能力相适应,且施女士明确表示本案中仅要求施贵某承担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法院予以尊重。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施贵某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承担了施女士的赡养义务,自2018年11月后确未尽到赡养义务。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施贵某支付2018年11月起至2023年11月止的生活费12000元,自2023年12月起,每月向施女士支付生活费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寄语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当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积极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陪伴,让父母老有所依,安度晚年。同时,作为父母也应当积极地与子女进行沟通,子女经济上有困难且自己有经济能力的,可以适当减轻子女的负担。

原标题:《【安法释界】父母有退休金,子女还要给付赡养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