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能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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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2 20:04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不少用人单位通过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强化对他们的竞业限制约束力。但劳动者离职后因未得到补偿金而违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需要付违约金吗?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主要从事专升本培训及招生业务,唐某某在该公司担任区域校长职务,并与该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唐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10万元,协议未约定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事宜。2021年1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没有支付唐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重庆某乙公司与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存在专升本培训及招生等竞争业务,2022年1月起,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重庆某乙公司专升本报名招生及培训信息,2022年4月重庆某乙公司为唐某某参加社保。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认为唐某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遂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在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前,依法不能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完善,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也没有向唐某某支付经济补偿,但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唐某某可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依法向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主张补偿,也可在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与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从事竞业活动。但唐某某在与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接触劳动关系后,未满三个月则入职重庆某乙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唐某某向重庆某甲教育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未约定经济补偿,应当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不完善,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仍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2.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存在违约。但是,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然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公开化,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故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负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之后,劳动者才能从事竞业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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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永永普法┃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能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