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向广大群众宣传民法典,华漕司法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法萌普法团队、法绘说画工作室,结合高校与社会化普法力量,创新形式,围绕着民法典的亮点内容精心制作了民法典“法绘说画”系列。将民法典中生涩难懂的法条融入到身边的常见问题中,用漫画的形式让法律说话,直观生动,便于理解。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以案释法
夏某于2020年5月在电商平台某电器旗舰店购买了一台集成水槽一体柜洗碗机,店家在合同中规定“水龙头不保修”,但产品参数显示保修期为24个月。2021年4月底,夏某发现家中洗碗机集成水槽的龙头部分漏水,导致自己家中泡水、楼下房屋渗水严重。夏某联系店家要求店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店家却以“水龙头不保修”为由拒绝赔偿。夏某遂将该店家告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被告店家提交的售后说明条款中载明“净水龙头属于损耗品不予保修”,该条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因水龙头破裂对原告夏某造成的损失,被告店家应予赔偿。

霸王条款不用怕,违法无效举报它!
消费者在商家消费时签订的大多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暗含了许多“霸王条款”,比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酒水开瓶费”、“ 概不退换”、“商场对赠品不实行三包”、“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电停水”、“延期缴纳物业费加收滞纳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与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格式条款无效。
针对生活中出现的“霸王条款”,我们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或者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管理机关投诉、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华漕司法所
原标题:《普法条漫——第十五篇:对“霸王条款”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