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列‖对“霸王条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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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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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带酒水

饭店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合法吗?

检察官解答

案例中,顾客与饭店之间因吃饭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虽没有白纸黑字的约定,但双方在无形之中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本店拒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可以认定为饭店建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亦无效。因此,该案中饭店收取服务费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起来看,哪些是“霸王条款”

检察官提醒

在生活当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格式条款,提供这些格式合同的往往是银行、保险、电信、互联网、水电气暖等强势行业主体。面对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我们要仔细地审阅合同内容,尤其注意其中与自己权利义务相关的条款,指出其中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与商家进行协商修改;若是已经与商家签订了合同,对其中涉及的“霸王条款”,在证明对方没有向我们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后,可以拨打315投诉电话或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如果涉及侵权还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