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铃铃,叮铃铃……”开学的铃声响了起来,一部合家欢电视剧《欢乐家长群》精彩收官。该剧聚焦教育话题,讲述了刘向上(张嘉益饰)一家因为孩子开学而与其他学生家长成为“群友”,面对各种突发情况的“新手家长”和鬼马精灵的孩子们共同迎接教育新课堂、人生新起点的故事。

剧中似曾相识的“带娃”片段迅速冲上热搜,“治愈系女孩”果宝、“婉约系女孩”初一也被全网家长们认作“互联网干女儿”。正逢开学季,欢乐之余,小编也将该剧中涉及的一些法律小知识进行了提炼,希望能够帮到各位宝爸宝妈和小朋友们。

情景一
初一被朋友孤立,在失落之际遇到了两个高年级姐姐愿意陪她玩耍,可高年级学生却不断向她索要玩具和零食,并以“过家家”玩耍方式让初一趴在地上学狗叫进行侮辱。两位高年级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校园欺凌”?面对欺凌,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法官说法
上述两位高年级同学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一种特殊型的攻击行为,是发生在学校等情境中,一个或多个学生对另一个或多个学生故意施加伤害的行为,并且对被伤害方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剧中两位高年级学生在力量、人数、人际关系上相对于初一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并以“不和你玩”为威胁,多次向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并实施令其学狗叫的侮辱行为,属于较为典型的校园欺凌。
遇到校园欺凌,受欺凌者应当及时向家长、老师、社会寻求帮助,情况紧急时要尽快报警;监护人要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引领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另外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价值观,既不要畏惧欺凌者,也不能成为欺凌者;学校收到校园欺凌的相关投诉和举报,要积极进行调查和处理,调查属实的,也要依据校规校纪,对欺凌者作出处罚,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追究欺凌者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情景二
初一的哥哥十五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偶遇一位受伤的老人,他将老人扶起并仔细查看伤势,却反被“讹诈”,对方一家向十五的父母索要三十万元,十五的父亲为了替儿子正名,在互联网重金悬赏线索,最终真相大白。剧中老太太讹诈行为是否违法?法律又是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


法官说法
剧中老太太的讹诈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剧中的老人恶意诬陷十五碰倒了自己,其家人利用威胁十五父母要进行网上曝光、要进一步扰乱其家庭生活,企图讹诈三十万元,构成敲诈勒索。《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不同情节的敲诈勒索行为明确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剧中十五主动帮助受伤老人,属于见义勇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被称为“好人条款”,规定了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十五主动救助老人,而且未对受助人造成损害,当然也会受到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小编提示小朋友们,见义勇为也要量力而行,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勇敢地帮助他人!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情景三
“混世魔王”果宁和同学大白在一次放学的路上,捡到一个皮包,发现其中装有大量现金,他们在路边等待了两个多小时,终于等来了失主,将皮包“完璧归赵”。失主专程前往学校表达感谢,并为两位同学送上了全套课外练习册,令人啼笑皆非。那么,拾得遗失物是否可以据为己有呢?我们遗失的东西被他人据为己有,又该怎么办呢?


法官说法
拾得他人遗失物当然不能据为己有。当我们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物主人,还可以将遗失物送交到公安局、学校等部门,同时,我们在将遗失物送还物主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前,也要对遗失物进行妥善保管。剧中果宁和大白拾得大量现金,原地守护现金并等待物主人找回,在返还现金时还不忘仔细核对认领人身份信息,弘扬了拾金不昧的好传统,值得我们学习。
当我们的遗失物被他人据为己有时,我们有权向他人请求返还。如果遗失物已经被他人转让,我们有权进行追回,如果受让人依据法律善意取得物品所有权,我们还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供稿:执行局
文字:张启帆
原标题:《延法有说法丨看《欢乐家长群》,送你一份开学普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