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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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8 00:27

山东高院: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

2022-08-30 19:45

发布于:山西省

山东高院:

罗东岭已按时从方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则案涉款项作为工资之外的业务提成属于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范畴。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债权的特殊规定属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而职工绩效提成金额往往过高,将明显高于其它职工工资的绩效提成列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的话,其结果必然导致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认为:“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方明公司与罗东岭签订《销售协议书》,约定方明公司授权罗东岭在陕西省区域内销售方明公司生产的产品,协议还对产品年销售回款任务、佣金、奖惩条款、工资发放等作出约定。2016年1月6日,罗东岭从方明公司领取10万元,并注明“多余货款”字样。2020年3月9日,方明公司向罗东岭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方明公司欠罗东岭1089611.32元。罗东岭于2020年3月10日签字确认。2020年11月12日,菏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显示:罗东岭为方明公司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于1992年10月缴纳至2020年11月。

2018年7月25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包括方明公司在内的洪业集团等二十九家企业重整案。2018年9月2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7破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洪业集团、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方明公司等二十九家企业是以洪业集团为核心并受余庆明父子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洪业集团等二十九家企业已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和法人财产独立性,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受制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董事局。裁定包括方明公司在内的29家企业合并重整。同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7破6号决定书,指定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包括方明公司在内的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家企业管理人,负责人黄金华。

2020年11月4日,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家企业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对职工债权性质不予确认,对罗东岭申报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方式清偿。 双方当事人对罗东岭债权数额1081113.72元无异议。关于罗东岭从其在方明公司的个人账户取钱的情况,罗东岭称其取走了13万元,方明公司称罗东岭取走了377281.69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罗东岭在方明公司的个人账户开设于2003年。个人账户明细中2018年1月记-232号凭证保证金转货款4万元系2015年7月记-29号凭证载明的从罗东岭个人账户减去的4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1年至2018年明细中2012年1月记-105号、2012年12月记-171号、2013年2月记-116号、2013年6月记-350号、2013年10月记-44号、2013年11月记-223号、2013年12月记-276号、记-416号、2014年4月记-11号、记-117号、记-118号、记-283号、2014年6月记-134号、2014年10月记-137号、2014年12月记-387号、记-414号、2015年5月记-130号、2015年7月记-138号、2015年11月记-152号、2015年12月记-220号、2016年8月记-250、记-251号、2016年10月记-87号、记-88号、记-101号、2016年11月记-11号、记-44号、2016年12月记-15号、2017年1月记-38号、2017年3月记-198号、2018年3月记-178号(以上款项合计173989.8元)不是提成,大部分是物流破损赔偿、搞活动业务经理垫付的促销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罗东岭放弃要求确认以上173989.8元为职工债权的请求。关于个人账户中摘要的意思,方明公司财务负责人称摘要系会计书写,意思均不尽一致,业务经理的提成除了按月发放的之外,剩余的都计入个人账户,公司不再负责销售经理的差旅费、广告费、办公费等费用,除了以上费用之外,明细里面如果有显示的贴票报销费用其实也都是提成。方明公司提供的明细显示2015年至2018年罗东岭业务提成总额为3113469元。罗东岭认可其每月从方明公司领取的固定工资为15000元,从提成中支付,剩余提成转入其在公司的个人账户。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数额1081113.72元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受偿的债权。对于该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罗东岭系方明公司职工,并与方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对销售提成作出约定。销售提成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于业务员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属工资性收入范畴其次,虽然罗东岭在方明公司个人账户中款项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证客户回款的作用,但方明公司未举证证实罗东岭的提成已经足额全部发放,亦无证据证实罗东岭存在提成转为货款保证金的明确意思表示或将该款取出后再存入的行为。判断该款项的债权性质应从款项来源进行分析。方明公司未举证证实个人账户中款项存在物流赔偿之外其他需要扣减的款项,罗东岭提交了销售协议书约定业务提成计算方法并对个人账户中除业务提成之外款项作出说明,除上述款项外,双方当事人均未说明或提供证据证实罗东岭个人账户中还有其他向罗东岭个人向账户存款的情况。方明公司应当对罗东岭个人账户中不应认定为销售提成的款项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因时间久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个人账户明细无法涵盖罗东岭在方明公司个人账户全部款项增减情况,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提交的2011年12月至今的罗东岭个人账户明细作为认定依据。该明细中173989.8元为物流破损赔偿等销售提成之外的收入,且罗东岭放弃对该笔款项的确认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从该明细能够推定2011年12月之前个人账户中存在部分销售提成之外的收入,但从本案情况来看,该部分数额比例较低,且双方均认可罗东岭曾提取部分款项,但均无法证实提取款项的性质,即便2011年12月之前罗东岭个人账户内存在部分销售提成之外的收入,在其提取的款项中可以进行冲抵。且罗东岭近三年来销售提成达300万元左右,扣除其每月15000元固定工资及方明公司认可的罗东岭已经提取的款项,剩余数额亦足以涵盖本案罗东岭要求确认的数额。综上,对罗东岭诉请的907123.92元(1081113.72元-173989.8元)应当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受偿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一、确认罗东岭对方明公司享有债权907123.92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受偿的债权;二、驳回罗东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东岭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债权。方明公司主张案涉款项系货款保证金而非提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原审中罗东岭亦认可其每月从方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15000元,从提成中支付。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债权款项系业务提成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认为,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 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本案中, 罗东岭已按时从方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则案涉款项作为工资之外的业务提成属于前述规定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范畴。故一审认定涉案提成款属于破产优先债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罗东岭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东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21)鲁民终1594号

裁判日期:2021年10月09日

本文作者:于杰,公司业务部实习律师,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主要业绩: 先后为河南超赢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郑州智能研究院、中原航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产险河南分公司、河南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世昌兴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豫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编辑 | 王明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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