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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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8 07:40

法律分析: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工伤自理”该类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安全生产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亦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工伤自理”条款无效,劳动者应拒绝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