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外贸企业 “出口转内销”有关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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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9 16:50

随着疫情全球蔓延,海外市场萎缩,我市不少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国外买方取消订单,为了减少损失,我方企业是否可以把出口商品转为在国内销售?“出口转内销”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我们邀请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梅志成主任律师、郜炜律师为大家解答“出口转内销”相关法律问题。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问题一

由于疫情影响,国外买方取消订单,我方出口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是否可以将出口商品直接转为在国内销售?

律师解答

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我国对该商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经营资质、退报关等诸多问题(后文详述)。若企业决定“出口转内销”,首先应审查与国外买方是否就此类事项已有相关约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转内销的条款,若存在,则需要与国外买方进一步协商,根据国外买方的态度进行风险预判,并尽量避免出现纠纷。

问题二

国外买方每次下单使用的是简单的订单格式,除了商品、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方式等必要条款以外,并没有约定是否可以“出口转内销”的条款,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外买方通常会先与我方企业签署框架合同,后续再签发具体的购买订单,部分出口企业在被取消订单时有可能忽视了框架合同的存在。在框架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商品的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可销售区域、多余商品及包装的处置等,部分框架合同中还会列明国外买方指定的网址链接,通过链接中的内容附加诸多特殊要求。而具体的商品订单一般很简洁。

如果经审查,并没有与国外买方签署框架合同或类似文件、也未通过邮件等方式就“出口转内销”事宜进行事先约定,只是签订了简单的商品订单,这种情况下应积极与国外买方沟通,寻求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潜在纠纷。

问题三

如果国外买方书面同意所订购商品“出口转内销”,是否商品的知识产权权属就没有问题了?

律师解答

我方企业若取得了国外买方的书面许可,还应当审查商品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属情况。

我们一般把知识产权简单分类为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国外客户在其所属国享有知识产权,并不当然代表其在我国也享有知识产权(除非我国与该外商所属国签订有双边、多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等)。即便国外买方在所属国享有相关知识产权,也需要完成与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请及/或备案、注册等一系列程序后,才可能享有我国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如果经审查,商品实际涉及使用他人的中国知识产权,则应事先取得该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并不断与国际标准接轨,目前,同一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与境外相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体保持一致,但不一致的情形也客观存在。因此,这种情况下,取得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是出口商品得以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的重要前提之一。

若经审查,商品确未涉及或涉嫌使用他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则这一方面的法律风险相对会较弱。对于具体的审查工作和审查方式,建议事先与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充分沟通。

问题四

如果在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属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商品所涉知识产权在我国境内存在权利争议,该怎么应对?

律师解答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大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因此,若发现国外客户的商标、创作的图形等作品在中国境内被商标抢注或已通过著作权备案,或者国外客户在国外的相同或类似专利方案在我国被他人注册或正在申请专利等权利争议情形,可与国外客户充分沟通,商议后续应对方案,具体存在多种方式,如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申请文件并启动相应无效程序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存在纠纷的中国知识产权被无效以前,我方企业在未取得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前转内销,仍会面临诉讼或行政处罚等风险。

问题五

为了使商品的知识产权无法识别,是否可以直接去除商标、外包装、拆解,再“出口转内销”?

律师解答

由于同一商品上可能同时存在多项知识产权,简单的去除行为无法保证完全规避知识产权。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果商品涉及对中国专利的使用,更需要专业人员将商品与相关专利进行比对分析,才能做出专业建议。所以,如果想自行采取规避相关知识产权的措施后进行内销的,建议务必事先征询专业人员意见、充分了解法律风险后再作决定。

问题六

除了知识产权以外,“出口转内销”还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比较宽泛,但总体而言,至少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和评估。

1.商品标准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商品标准和认证要求,即便国外标准高于我国国内标准的情形下,有些商品也可能因其境外特殊标准不适合直接在我国销售。因此要充分了解我国对于该商品在国内销售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比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部分电器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在此类商品“出口转内销”时,一定不要忘记核对有无取得3C认证并在商品上依法加印认证标志,否则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

2.销售经营资质问题。部分商品如果需在我国国内销售,其经营者有可能需要特定的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建议结合我方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事先咨询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

3.退报关和税务问题。如果国外订单被取消时,已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相关商品,建议积极与海关、税务等部门沟通,了解当前疫情下最新的退报关政策和流程。比如2020年4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也就是说,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可以按进口料件,或者半成品、成品等,择优对出口转内销商品申报关税,这项政策对于在我市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出口转内销”来说,是一大利好。建议我方企业积极向相关部门了解政策,以便及时办理退报关手续,合法降低税赋,减少损失。

问题七

总结一下,如果打算“出口转内销”,企业应当事先做哪些工作呢?

律师解答

1.审查与外商的合同约定,积极与外商沟通;

2.评估商品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如涉及,审查外方的知识产权权属,评估是否需要外方或我国知识产权人许可;

3.了解我国对该商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

4.了解我国对该商品在国内销售是否有特殊的经营资质要求;

5.关注退报关和税务等问题;

6.及时寻求专业协助。“出口转内销”如涉及知识产权权属,情况相对较为复杂。建议企业及时寻求律师等专业机构协助,以确保合法合规转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