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仅要引导孩子学知识、长本领,更要帮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但现实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忽视孩子正常的身体、心理成长规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爱之深,责之切”,动辄以打骂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还有的父母将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这些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小花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国家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吧。
案情简介:
小花(女)16岁,在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吴某生活,在第一次高考时考取了一本非985高校。吴某安排小花复读,要求必须考取985高校,并自当年暑期开始居家教授小花知识。开学后,吴某一直不让小花到学校上课。在下半年时,小花奶奶发现吴某将小花头发剪乱,不让其吃饱饭,冬天让其洗冷水澡,不能与外界交流(包括奶奶),并威胁其不听话就不给户口簿、不协助高考报名。因反复沟通无果,小花奶奶向当地有关机构寻求帮助。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立即开展工作,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协助小花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小花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便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小花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限制申请人小花人身自由、虐待申请人;三、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剥夺申请人小花受教育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普法小要点:
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父母应当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身体、心理健康基础上,以恰当的方式教育子女。案例中,父亲虽系出于让孩子取得更好高考成绩的良好本意,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损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是不可取的。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陇姐学法】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