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非法持有枪支“刑不刑”,法院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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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31 22:47

近日,易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件回顾

被告人费某某在20多年前从本村的普某某处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后一直将枪藏放在自家烤房楼上。2024年3月13日,易门县公安局铜厂派出所民警到易门县铜厂彝族乡小马山村费某某的住所进行检查,费某某主动向民警交代其有一支火药枪藏放在烤房房顶,并将枪支找出交给民警。

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费某某家查获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费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费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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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有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勿逾越法律红线。在此,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同时,劝告现如今仍私藏有枪支弹药的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请立刻主动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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