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的三月份被列为国际妇女维权月,当女性受到伤害,要勇敢说“不”。3月8日,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松北区检察院检察官为女性朋友们带来了普法“大礼包”,下面跟着检察官一起来学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中有关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常识吧!
职场工作中,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薪酬制度。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以下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聘用)条件。与此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以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家庭生活中,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享有如下维权手段:(1)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2)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可处以拘役、罚款或者警告;(3)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恋爱生活中,分手后被威胁甚至泄露隐私信息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中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信息、敲诈勒索等罪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