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地方立法需遵守两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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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1 07:16

荷兰没有成文的立法法,而是依靠已有法律法规框架、完善的立法程序、成熟的协商机制,确定各级立法权限,规范立法行为。

荷兰本土现有393个市镇。市级政府负责与当地居民直接相关的事务,在教育、环保、交通、供水、就业与培训等地方性事务中有自主权。

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教授汤姆·茨瓦特告诉记者,荷兰市级政府有相当大的自主立法权,但地方自主立法必须遵守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不可有悖于任何一项高于它的现行法律,包括宪法、议会通过的法律、上级政府颁布的法规、政令、规章制度,等等;二是尊重公民私领域原则,即不得在非公共领域立法立规。

上下级政府间争议难免

尽管法律框架、立法机制和程序已在数百年间不断完善,像荷兰这样一个面积只比台湾稍大一点、总人口只比上海多一点的发达国家,立法实践中也依然会出现立法争议。

茨瓦特说,上世纪60年代,南部市镇贝亨奥普佐姆曾规定禁止为已婚夫妇提供避孕药,这就是干涉公民私领域的违规立法。南非种族隔离期间,一些市镇颁布法规禁止本地商铺销售从南非进口的水果;反核运动高涨期间,个别市镇擅自宣布其辖区为“无核区”,这类地方性自主立法因有悖于国家政策政令而被废止。最近,泰尔斯海灵岛下令全岛禁行机动车,该规定也因与荷兰《交通法》冲突而被视为违规立法。

据荷兰内政部官员介绍,荷兰上级政府负责审查下级机构的立法和执法行为,如后者越权越界或损害公共利益,上级机构可直接干预。比如,2008年,东部城市维尔登市拒绝为某宗教学校校舍建设出资,该行为违背了荷兰《教育法》。荷兰内政部勒令该市政府依法办事,但市政府拒绝服从。内政部即命令省政府直接为该学校拨款,相关款项及违规罚款日后从维尔登市财政拨款中扣除。

又如,2008年,阿姆斯特丹附近的哈勒默梅尔市一所监狱发生火灾,市政府决定收回荷兰司法部将该建筑用作监狱的许可证。而司法部认为,该监狱有接收和治疗吸毒者的设施,如将吸毒者押送至其他类似设施,可能增加其健康风险,因此该建筑留作监狱更符合公共利益。经内政部协调,市政府取消了收回司法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当然,市级政府也可坚持行使法定自主立法权,对抗上级政府的决定。2008年,中央政府决定在南部城市翁德班肯建设北约空军机场,为确保飞机起降安全,必须砍掉一些树,而市政府拒绝执行。中央政府起初决定强制执行,但行政法律师指出,市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自主立法权不可侵犯,因此中央政府与北约协调,最终调整了机场跑道安全措施。

据茨瓦特教授介绍,在荷兰,上下级政府立法争议案例并不多见,除了法律框架和立法机制相对完善这一基本的有利因素以外,各级政府注意谨慎立法,加强信息沟通,也有效地减少了立法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12年,荷兰市级政府就成立了协会,如今荷兰所有市级政府机构都是该协会会员。协会代表市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协商地方性事务范围及财政需求;在协会网站,可按照不同领域的地区性事务,查询市级政府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依据,还可检索到律师建议的立法模板以及一些市镇成功或失败的做法及案例分析。

“卡夫卡别动队”主动介入

上世纪90年代,荷兰政府提出“优化管理计划”,根据“非必要不管理”的原则,提出了政府职能“小而有效”的目标。此后至今,荷兰各级政府一直定期梳理各领域的政策规章,尽最大可能地化繁为简,及时修正调整,同时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强各级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广泛引入专家和公民参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比如,荷兰一些法律专家和政府公务员发起成立了“卡夫卡别动队”。他们不定期地选择某领域的公权行为和政府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指出问题所在,并从专业人士角度提出改进建议,所有相关信息均在网上公开。200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优化政府管理”的荷兰国别报告中指出,“卡夫卡别动队”是公众主动介入立法行为的可借鉴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