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发布
农事用火安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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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条款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4条规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2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报备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或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4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农民朋友牢记:未审批,不用火;林区内,不用火;禁火区,不用火;高火险,不用火;无人守,不用火;火未灭,不离开。
火灾似猛虎,防患于未然。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增强防火意识,主动制止违规违法农事用火行为,发现火情立即报警,积极举报引发火灾的肇事者。坚决杜绝因农事用火引发火灾,共同守护贵州绿水青山和美丽家园。
原标题:《事关用火安全!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