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表=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小案件·大道理】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1 23:05

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因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纺织公司需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拖欠工资共8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小刘填写《员工入职表》后入职一纺织公司,担任机修工,双方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该公司没有按时向小刘发放工资,于是小刘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双倍支付工资及拖欠的工资。

仲裁裁决公司需向小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共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纺织公司提供给小刘填写的《员工入职表》未包括社会保险等内容,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该公司亦未为小刘参加社会保险。

其次,小刘填写《员工入职表》后,该公司也没有将该表交小刘收执,小刘一方没有持有相关文本,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综上,故案涉《员工入职表》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要加强法律意识,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和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对于条款约定,尤其是必备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而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供稿:崖门法庭

排版:梁键涛

原标题:《员工入职表=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小案件·大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