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ꔷ 基本案情 ꔷ

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8月在息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共同生育一女小潘。2021年10月29日,潘某与黄某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同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孩子由男方抚养但随女方生活,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男方可以探望孩子;三、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四、债务,待男方拿到树木和土地赔偿金后,需给女方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三十万元债务。”
两人离婚后,被告黄某拿到土地赔偿金20余万元。后因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钱款,原告潘某向息烽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黄某向其支付三十万元以偿还债务。




ꔷ 法院审理 ꔷ

息烽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本案中,被告黄某与原告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被告黄某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与原告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与潘某办理离婚手续,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并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黄某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承诺在拿到树木和土地赔偿金后需给潘某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时欠下的30万元的债务,庭审中被告黄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或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大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平衡的考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承诺,故对原告潘某主张被告黄某支付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离婚后拒不履行协议内容,不仅是失信于人,更是失信于己,对不起多年婚姻生活,且协议一经达成,并非后悔就可以逃避履行义务。因此,既已协议离婚,选择了让步和放手,就该主动履行自己的承诺,给婚姻画上圆满的句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便已生效,协议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有明确的认知,能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后果,即该协议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则协议相对方有权就协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以案说典 |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