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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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0 17:22

1. 上班途中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应系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需根据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及时间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北京金玉恒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某某工伤认定违法案。【案例要旨】上下班途中应系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需根据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及时间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另外,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可以包含“两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实践中,对犯罪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却有明确的适用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被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覆盖,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优先赔偿。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赔付的主体并非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而是承保被保险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此处理,既不与现有法律规范不支持对被告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冲突,又可以使被侵权人及近亲属可以获得有效的赔偿。故在交通肇事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 工伤保险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竞合问题

如果是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不能重复给付;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如果与工伤保险规定的赔偿标准有差额的,应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赔偿机构补足差额。属于赔偿性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实践中,一般申请工伤赔偿时可能需要提供肇事人不能赔偿损失的依据,经依法判决肇事人已经赔偿的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主张。当然,如果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再要求肇事方赔偿或者与肇事方和解,也就没有太多限制了,除法定不能重复主张的项目外均可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