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律师: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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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2 10:25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无需任何理由即可撤销赠与。当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详见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赠与合同在没有公证及道德义务等等情况下,约定的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否有效呢?

笔者认为,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之间对房产的赠与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前赠与人也是经过了审慎的考虑,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产是其权利,符合当事人在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权利规定,所以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减少类似纠纷,笔者建议:

1、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2、双方将签署的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条件允许,直接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