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必罚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23 23:06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品:贵州省法治宣传中心

联合制作:动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指导:江元、卫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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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造谣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