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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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23:58

    法庭在宣判犯罪分子的时候,法官往往会宣布没收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但是,强奸犯却是唯一的例外,古今中外从未有过没收强奸犯“作案工具”的判罚。这就使得一些强奸犯一而再、再而三地糟蹋妇女,实在是令人痛心不已。

    被告人刘军宝多次暴力强奸妇女,他在其中一次犯罪过程中将一名女子掐死。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将杀人犯、强奸犯刘军宝押赴刑场执行死刑。(9月24日《北京晨报》)

    无独有偶。两名外地男子酒后开车,将一名夜行女子劫持上车,实施强奸后,又将女子扔下车逃跑。这起最近发生在海门的恶性案件,经过警方侦查,其中一名嫌犯已被刑拘。(9月24日 《扬子晚报》

    尽管各国法律严厉打击强奸罪行,可是,狗改不了吃屎,有些强奸犯简直就是阎王爷拉弓——色(射)鬼,出狱以后继续强奸妇女。韩国国会于今年6月29日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根据该法案,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调查结果显示,75.6%的韩国受访者对于将性侵犯儿童的强奸犯去除生殖器一事表示“赞成”。

    韩国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有两个显著的好处:一是防止“作案工具”流入社会再次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很多强奸犯往往在释放后再次实施强奸犯罪,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将他们的“作案工具”没收;二是对持有此类物品的所有犯罪倾向的人是一种警戒和震慑,让他们不敢越雷池一步。

    强奸犯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各国政府都在严厉打击,但是从来就没有绝迹过。韩国政府独辟蹊径,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值得全世界大力推广。其实,我国《刑法》第64条就有着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由是观之,强奸犯的“命根子”显然在没收之列。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律讲究的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外国的法律只要是对国家和人民有利,我们就应该“拿来”。韩国对强奸犯实行没收“作案工具”的做法,值得我们效仿。诸位意下如何?

  (黑龙江密山 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