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 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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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01:44

   
     

 
京政发[1983]19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业经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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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陈向远同志在市人大常委会上作的关于提请修改上述法规条文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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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修改《北京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市人大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陈向远
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两个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条款的修改问题,报告市政府的意见,请予审议。
    一九八二年三月,市人民政府提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原则批准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法规都分别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具体执行该法规的执法队伍。陆禹副市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对市容环境卫生法规所作的书面说明中指出:“过去城市卫生管理的规定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支有力的执法队伍。这次《规定》明确了由新设置的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民警在区(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协助负责市容环境的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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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这就使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在组织上有了保证”。据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近郊区和昌平县的十三陵、延庆县的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增设了维护经济秩序、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的民警,全市共七百五十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上述法规及其中设立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规定,已由市人民政府于当年四月公布,并付之施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我们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知,提出“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这一性质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加以规定。鉴于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与上述人民警察的性质不相符合,市人民政府经过研究,建议撤销这支民警队伍,于一九八四年“十一”前另行招收相应数量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加强原有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和绿化巡查员力量,作为这两个法规的执法队伍。同时总结执法方面的经验,改进执法工作,以保障这两个法规的切实施行。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提议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作如下修改,请予审议:
    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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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二、《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绿化巡查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附件: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原文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或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原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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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绿化巡查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绿化巡查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或绿化巡查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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