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PPP项目合同指南》之“争议解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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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05:36

新年伊始,财政部紧锣密鼓出台新规力推PPP,于1月19日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下称:《指南》)。《指南》共4章、29节,全面系统介绍PPP项目合同体系,说明各主要参与方在PPP项目中的角色及订立相关合同的目的,阐述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配原则、基本内容和权利义务安排。同时,《指南》第二十节“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说明了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的作用,并列举了友好协商、专家裁决、仲裁 三种PPP项目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指南》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内容综述

首先,《指南》认为由于PPP项目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利益关系复杂且项目期限较长,因此在PPP项目所涉合同中,通常都会规定争议解决条款。提前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目的,在于有助于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及程序。

其次,《指南》在论述PPP具有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即《指南》认为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指南》特别提示,就PPP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针对友好协商、专家裁决、仲裁 三种PPP项目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指南》认为:友好协商避免了诉讼仲裁的费财耗时,有利于尽快解决争议,同时认为无论协商前置、选择协商还是组成协商委员会,协商应当是保密并且“无损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所说的话或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不得用于之后的法律程序。专家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事实无异议、仅需要进行某些专业评估的专业性或技术性纠纷,不适用于解决那些需要审查大量事实依据的纠纷,也不适用于解决纯粹的法律纠纷;负责专家裁决的独立专家,可以由双方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委任,也可以在产生争议之前共同指定。 仲裁程序与诉讼相比所具有灵活性、专业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时间短、成本低的比较优势,但同时认为实践中诉讼程序相较于仲裁程序时间更长,程序更复杂,比较正式且对立性更强。

最后,《指南》认为PPP项目双方在选择最终的争议解决程序是需要仔细的考量。

二、有关PPP争议解决条款的几个实务问题

1、高度重视争议解决条款保障作用

在PPP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首先更多的是关注项目合作模式、投资金额、经营管理、定价机制、收益分配等核心内容,但基于项目合作的长期性以及合同期间风险的不确定性,合作双方应高度重视争端解决机制对于项目持续运营的保障作用,提前约定有效、合理、便捷的争议解决条款。

2、严格区分政府和政府方行为

严格区分政府和政府方,对于政府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的行为,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按照民事纠纷、平等对待原则依法处理;对于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可能侵犯项目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依法处理。

3、充分了解不同方式的法律后果

《指南》列举了友好协商、专家裁决、仲裁 三种PPP项目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友好协商和专家裁决方式形成的结果不具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则不能通过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手段保障友好协商和专家裁决结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