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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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06:1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防范各类法律风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一、 企业劳动用工

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故意隐瞒来自重点疫情地区、前往过重点疫情地区、与病例人员密切接触的或者劳动者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联系,核实劳动者未能及时返岗的原因。若劳动者系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3.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劳动报酬该如何支付?

答: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并未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法定义务。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5.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被感染新冠肺炎的,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

答: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企业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6.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职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系因病休或执行隔离措施所致,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后有别于旷工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由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支付赔偿金。

7.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

答: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8.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降低人力成本的举措?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二、企业合同履行

9.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构成违约。企业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确定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公平原则处理。

11. 企业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主张调整租金。

12.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怎么办?

答:因突发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3.因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承包企业如何依法减少损失?

答:首先发包人和承包人尽量本着协商的原则,就复工日期、复工条件进行协商,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材料上涨、人工不能按时到位、因疫情造成的施工进展缓慢等细节考虑到位,协商谈判。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不能施工的,承包方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导致承包人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导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上涨的,对合同履行构成较大影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工程价款,但当事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1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参与投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电子招标投标模式的意义,要打破传统投标方式的限制,及时调整,以尽快适应日益电子化的招投标时代。规范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到规范、精准投标,切勿抄袭、侥幸投标,从而提高投标效率和中标几率,推动企业更好发展。

15.疫情防控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答: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暂时失权的上述情形,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说明事实及理由,并可请求延期处理。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当事人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相应诉讼主张。

17.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18. 商铺、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经营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明显下降,承包人能否要求变更合同?

答:此类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当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明显减少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当事人可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承包人可以以继续履行合同其明显不公等为由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间的费用或请求变更相应的合同内容。

19. 文艺演出、演唱会、体育比赛等因疫情而取消,活动组织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聚众性。疫情发生对于此类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购票人可申请组织方退票处理,且各方均不需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三、企业公司治理

20.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如何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答: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通过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21.疫情防控期间,公司高管是否仍应履职尽责?

答:疫情防控期间,公司高管虽无法到公司履行职责,但仍应通过多种方式履职尽责,公司亦可以通过另行授权方式对外开展业务。

22.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是否可以延期或取消?

答: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微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股东是否仍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答: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义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4.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应如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虽然无法开展,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能因此不予申报债权,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四、企业执行提示

2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提交财产线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

答:当事人有财产线索等材料需提交执行法官的,可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提交、告知,执行法官将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反馈。

26.疫情防控期间,财产保全如何实施?

答:财产保全原则上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法院优先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当事人没有财产线索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采取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对于线下财产,法院将视协助机关部门的安排,或采取事项委托,力求保全及时、高效。

27.疫情防控期间,解封事项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案件承办人,并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至法院。法院将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裁定、落实解除保全。

28.受疫情影响逾期履行的,如何执行?

答: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向法院请求予以延期的,一般予以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确定合理期限。

29.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答:凡涉防控疫情需要的,法院将及时有效执行。其他情况,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外出办案,特别是跨地区和跨省办案。要求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的,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进行,一般不进行线下查控。

30.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拍卖是否如期进行?

答:疫情防控期间,中止对被执行财产的现场评估和看样。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并看样的,拍卖、变卖如期进行;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但暂无法组织看样的,先行撤销拍卖、变卖。已拍卖成交,但因银行无法放款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尾款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已拍卖成交且需现场交付、过户的,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决定是否适当推迟。

原标题:《抗击疫情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常见法律问题解答》